法治的概念与价值
冉夷侨
法律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对人类生活产生着深刻影响。许多人对法律有种朴素而美好的“道德直觉”,声称“法治”是值得追求的政治理想之一。在世界范围内,对“法治”的推崇也如日中天。美国法理学家布赖恩·Z·塔玛纳哈(Brian Z. Tamanaha)描述说,“法治快速并引人注目地,上升为一种全球理想”。
不过,对于许多人而言,法治似乎成为了当代的某种“政治正确”,不能质疑也无需质疑。最为根本的问题,恰恰容易被他们忽略,究竟“法治”为何物,它到底具备哪些值得追求的价值?
法治探讨的起点:“内容”还是“形式”
面对法治问题,当代的法治理论家们的共识是,所谓“法律”指的是“人法”,因为法律由人制定和实施,可能好,也可能坏。这些法治理论家们,把对法律进行的“评价”称为“法治”。
然而,对于评价对象,法治理论家们产生了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评价应该针对“内容”(content)做出,另一种认为,评价应该仅针对“形式”(form)做出。
“内容评价”是指,评价一部法律,需要看法律的内容。如:法律的具体主张如何,为善还是为恶;法律的要求是否合理,哪些人可能从中得益,哪些人可能受损。
“形式评价”是指,评价一部法律,需要看法律是否具备某些形式上的要求。如:是否具有一般性;是否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是否溯及既往;是否可被理解并且容易遵行,等等。
“法治”应仅是“形式评价”
“内容评价”认为,法律如果仅具备形式要求,还并不充分,法律应该充满正义,具有良善的道德内容与目标。表面看来,这样的追求具有吸引力,十分完美,但是,在我看来,“内容评价”却不是一种值得推崇的方式。
首先,当代社会是一个在价值上存在广泛分歧的多元社会。针对内容进行评价,会导致的结果是,人们在评价法律时各执一词。在对法律寻求评价的问题上,我们也很难建立基础,达成共识。
其次,我们有必要将“法治”(rule of law)与“良法之治”(rule of good law)区分开来。本质上,“内容评价”无异于是在讨论,什么是“良善”的法律。因此,有关法治的探讨,就会在不经意之间,转化为一整套完整的社会哲学讨论。“法治”这一术语,也会由此“缺少了任何有价值的功能”。
英国法理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曾在《法律的权威》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不将二者进行有效区分,无异于在宣示“信仰法治就等于相信正义必胜”,那么法治这一概念也将丧失其应有的意义。
因此,在我看来,只有采纳“形式评价”,才能给予“法治”一个恰当的位置。法治不应与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混淆。“法治”不能作为幕布,装饰或遮掩那些人们实际上意图讨论的问题与希望实现的目标。假如想要讨论社会正义问题,那么就应该直面社会正义问题;假如希望捍卫某项特定的个人权利,那么就应该直接讨论权利理论。
只有这样,法治才不会沦为一个空洞的词汇,它的价值也不会因此遭到消解。也只有如此,法治的价值才可能得到一个恰当的认识,不至于被过度夸大或过分缩小。
为何说“要法治而不是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