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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飞律师:解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28:10 | 3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该条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当时许多意见认为《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方式限制过严,鉴于对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规定是沿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表述,且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变相公募方式作了趋严解释,因此《暂行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表述。
乍看之下,这么多方式受到限制,其中不乏目前比较流行的手段和工具如微信、博客,这下还怎么募集资金?特别是以往常用的讲座和报告会等形式,更是明令禁止。仔细再看一下,其实是禁止通过上述方式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也就是说,该条并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微信、手机短信等可以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简单举例,同一基金管理人通过伪基站或者中介机构向其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人发送短信,因为对象特定且前面已经进行过私募基金投资,故这种方式完全是合法的。再举一例,同样的通过微信方式宣传推介,也不能一棒子打死。基于微信的特点,微信内的联系人均为“好友”,因此通过微信一对一发送募集信息应当属于对象特定,通过朋友圈发布募集信息,同样因为受众均为微信好友,符合特定对象特征。只有在那些包含有大量非好友的微信聊天群里推送募集信息的,才属于公开宣传推介,这种解释才算是比较合理。所有的方式,必须围绕“特定”或“不特定”来做文章。
2、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
《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该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鉴于私募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容易误导投资者,并已成为导致非法集资的重要原因,为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培育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意识,《暂行办法》作此规定,尽管实践中也有为数不少的保本类理财产品出现,但就私募基金而言,保本类基金的发展暂无空间。
实践中,对许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来说,这一规定会成为一个两难选择。你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就很少有投资者前来认购;你承诺保本保收益吧,明显违规会招致处罚。针对这一难题,确实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试着从几个方面进行弱化处理:一是利用自身过往的投资业绩来打动投资者,二是增强私募基金运行的透明度,包括邀请投资者考察、选举代表进入投委会等,三是主动向机构投资者靠拢。
3、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提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本条实质上规定了资金募集的程序要件:一是对投资者的问卷调差,二是投资者的书面承诺,三是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书,三者缺一不可。私募基金管理人唯有如此,方能证明其募资时很好地履行了相关职责。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档案,还可以在监管部门核查时做到有备无患。另外,本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基本上是采用了证券公司集合资管计划的相关规定。
4、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该条之规定,旨在通过风险评级,提高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的风险意识,促进认购私募基金的理性化。应当说,这一出发点是良好的,但《暂行办法》将风险评级工作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来完成,显然是不妥的。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要募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因其利害关系的存在,缺乏一定的客观性。如交给第三方机构风险评级,可能会更好些,但也要排除第三方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针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甚至于包括各类不同资管产品的风险评级工作,一定会蓬勃发展起来。
5、投资者责任自担
《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核心部分是后半段,即投资者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键是,这里所谓“相应的责任”到底是什么责任?笔者分析,出现这种情况,投资者最可能承担的责任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还投资者投资本金或者要求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转让;如果是经过一段时间才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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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