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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飞律师:解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28:10 | 30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再次,在合格投资者人数的累计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人的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用意在于防止变相公开募集,早先在发改委的相关备案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新规出台后,实践中常用的多重有限合伙嵌套形式并不是说就不能用了,只是在用了这种形式后,人数要穿透计算,这样可能就难以达到募资的目的。
2、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和条件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该条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的三大标准:1、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其中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个人资产不低于300万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2、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3、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这一标准与征求意见稿相同,尽管很多人提出了这一标准偏高的意见,但最终未被采纳。
事实上,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在诸多的资管类产品算是比较适当,在这里简但介绍一下其他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以供读者借鉴。
(1)保险资管
①定向产品——向单一投资人发行,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人民币;
②集合产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投资人总数不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2)信托公司
①单一资金信托——对合格投资者没有法规要求;
②集合资金信托——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3)证券公司
①定向资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
②集合资管——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相比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管业务中,对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只需作出承诺,不要求提供资产证明。
(4)基金公司
①一对一基金专户——单一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②一对多基金专户——委托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银行
①普通理财产品——法规未明确银行普通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②针对高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高净值客户则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ⅰ)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ⅱ)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ⅲ)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上述银行高净值客户的标准,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相同。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不难看出,《暂行办法》所确立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还是比较适当的。尽管如此,实践中仍有很多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者,想要投资于私募基金。在这里笔者建议这些投资者可通过设立公司法人间接成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50人计算,每个投资者只需出资20万元即可达到净资产1000万元的要求;如采取股份有限公司,以200人计算,每个投资者仅需出资5万元同样可达到净资产1000万元的要求。
3、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几种情形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考虑到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直接认定合格投资者并无不妥。重点提一下第(2)项,征求意见稿原表述为“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考虑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合格投资者标准要求稍低,《暂行办法》将其修改为“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至于第(3)项,可谓是私募从业人员的福利,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被视为合格投资者,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无需收到上述净资产的限制,员工可以低门槛第分享公司投资能力而带来的收益。
四、资金募集
《暂行办法》第四章共六个条文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
1、禁止通过办会、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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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