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016年11月29日 15:17:54 来源:中国舆情法治网
核心提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审判服务党的中心的职能作用的发挥。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系统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笔者通过调查,认为目前基层法院党风廉正建设存在以下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作者:古力皮亚木·吐尔迪 2016年11月22日
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正建设做得好坏,直接关系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服务党的中心的职能作用的发挥。近年来,在党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党委、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法院坚持以“最大限度减少违纪,竭尽全力预防犯罪”为目标,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系统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如有的法院领导重视审判,忽视廉正建设;有的法院廉正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还有的缺乏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等等。笔者通过调查,认为目前基层法院党风廉正建设存在以下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法院党风廉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法院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是健康发展的,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反腐倡廉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依然是严峻的,少数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甚至严重犯罪仍然时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对当前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仍然可以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来说较为突出。有的院领导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审判上,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对此项安排不力,措施也不到位,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等现象。而有的中层干部和干警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党员干部,既无人事权又无财权,更无决策权,干好自己的审判就行了,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有的基层法院则存在“基层法院案件标的小,干警出现违法违纪的机会少,廉政建设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正因为上至领导下至少数干警对廉政建设认识不够到位,以致出现该管不管、该严不严的现象。
(二)责任目标不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以来,大多数法院的做法,都是每年都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院长与分管领导签,分管副院长与各庭室负责人签,各庭室负责人与普通干警签。但是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上行下效,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是内容空洞、责任模糊,一旦出现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由于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使追究成为一句空话,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制度建设不落实。加强法院的廉正建设,队伍是基础,制度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只有建立健全有关廉正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去约束和管理干警,才能使干警自觉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有的基层法院领导对有关党风廉政规定仅限于上面怎么讲,我也怎么讲,不关心制度建设,把制订制度看成一种形式,更谈不上检查落实和执行监督了。甚至对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一些往往以事务繁忙、不熟悉纪检监察业务为由,把和责任推到纪检监察部门身上,形成“两张皮”现象。
(四)考核方法不科学。目前法院所签订的责任书中都规定了相应的考核方法,如有的实行半年或年度考核,有的实行按季考核等等,但是,在现实中有的是责任书一签了之,根本就没有进行考核;有的由于照般照抄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做法,脱离了本院的实际情况,考核内容空洞,无法进行考核;有的是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没有科学统一的既能定性定量又方便操作的指标体系,考核程序也存在着问题,具体操作时随意性较大,对考核对象难以作出精准的评判,这样的考核结果往往不能令人信服。
(五)责任追究不彻底。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目前信访件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来信来访上,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三是有的院领导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法院形象,所以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