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是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关键着力点,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时代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标识性概念,科学指引我们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注入精神动力。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出战略部署。我们要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从思想渊源、学理根基、现实基础、科学内涵等丰富角度,深刻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标识性概念,做到知其义更明其理,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从而不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向深入,进一步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标识性概念
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不同国家的人们曾用“法的精神”“法律精神”“法治精神”等概念和范畴,来凝练和表达特定民族、特定时代对于法治的本质、法治的价值等法治文化问题的探索和思考,铭刻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思想足迹。中国共产党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既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和践行者,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和弘扬者,同时也以宽广的胸怀注重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一切有益成果,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从人类法治实践创造的全部文明成果中汲取智慧和养分,从制度与文化相互促进、有机统一的高度提出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一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阶段性新特征新要求的目标任务,为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精神文化空间。
从学理上看,法治精神是基于一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运用法哲学思维和科学方法,凝练法治的价值取向、观念意识、基本原则、精神追求等思想内涵的重要概念,也是民族精神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深化并取得新进展,我们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精神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对法治精神就有着深刻的思考和认识,在《之江新语》中就强调“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入思考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换言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就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以一系列新举措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201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抓住“关键少数”。2014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2021年10月,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法治精神与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国家并列强调,表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地位更加重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就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写在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要求中,赋予其更高的指导性、全局性地位。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理论体系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重要标识性概念。这一重要标识性概念具有以下鲜明特征。在理论特征上,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植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基础,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滋养,以人类法治文明为镜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与全人类共同价值相贯通。在实践特征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既要抓住重点群体,比如公职人员特别是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等法治专门队伍,以及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队伍;也要全面推进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采取丰富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铭刻在全体公民的心灵深处、熔铸到头脑之中,并体现到人们的日常行为上,助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