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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职业闭店人”承担民事赔偿案解密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02-27 14:34:24 | 44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02-27 14:34:24 来源:新华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今年2月10日起施行,相关条款直指“职业闭店”乱象。

  近年来,在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部分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机制欺诈、卷款跑路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不少存在“职业闭店人”的身影——他们“帮助”经营不善的机构计划好关店、跑路方法,并接手处理后续维权问题,诱导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方案。

  乱象如何整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积极作为,于2024年4月3日作出全国首例认定“职业闭店人”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之后对该乱象深入分析并形成调研信息,推动北京市开展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逃债专项风险防范处置行动。

  近日,该案入围“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评选。

  围绕“职业闭店人”案件审判遇到的焦点难点问题、社会治理效果等,《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

  店家跑路更换法人

  “翻开案卷,我就意识到这是一起涉预付费领域的新型案件。但万变不离其宗,商家就是为了以闭店的形式逃避义务,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且让追责和维权变得更为艰难。”本案主审法官李强告诉记者,受理此案后,他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详情。

  “我是这家瑜伽店的老顾客了,先后多次充值购课,花费达数万元。”该案原告王某说,2023年10月的一天,她忽然发现无法在小程序上约课,联系客服也无人回复,赶到店面一看,竟然大门紧闭。

  “一定是跑路了,我卡上还有8000多元未消费。”王某看到此景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这家瑜伽店的其他会员,得知这家店铺在半个月前就已经闭店,闭店前瑜伽店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也进行了变更。

  王某查询发现,瑜伽店的法定代表人确实发生了变更,原所属公司在半个月前就已经注销,其他会员还把变更后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的微信朋友圈展示给她看。

  薛某的朋友圈多条信息显示:“死客激活做业绩,想合作的老板私聊我,让你店里的死客到店消费”“高价收购美容、美发、养生会员(因为某种原因您的店不经营了,我们可以帮助您消耗负债),全北京都可以”……

  王某意识到,自己遇到所谓的“职业闭店人”了。

  愤愤难平的她将接盘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

  了解基本案情后,李强通过查阅诉状、证据、调查了解等多种方式查明,涉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某。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薛某签订《转让协议》,将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薛某。同年9月14日,经变更,薛某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月底该公司申请注销。

  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与此同时,薛某在申请公司注销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保证所提交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

  庭审中,薛某当庭表示,该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金额未消耗,其把会员转给了另外一家美发店,并承认注销公司时未成立清算组,其亦知晓若存在虚假清算情形注销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王某则表示,其报名的是瑜伽班,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

  责有所循据法而定

  “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薛某的身份认定,二是薛某行为的认定以及应承担何种责任。”李强说,薛某已当庭自认收购经营不善公司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法院因此对其身份为“职业闭店人”进行了认定。

  关于薛某的上述行为,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北京某公司在市场监管局的注销材料,薛某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后,短期内提交了虚假的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属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在有大量会员债权未消耗的情况下,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如何适用法条,是该案裁判公正与否的核心,也是此类新案、首案的审判难点。”李强说,当时并没有专门针对“职业闭店人”的法规条款,但其行为本质并非法律盲区,可通过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等法律进行约束。

  记者注意到,对于薛某行为的违法性,法院在判决书中进行了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过释法不难看出,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其债权无法受偿,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李强说,基于上述分析,法院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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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