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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等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央视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04-15 12:18:19 | 33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央视网 | 2024年04月15日 1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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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周某强制猥亵案

  2.戚某强制侮辱案

  3.陈某某猥亵儿童、强奸、强制猥亵案

  4.李某甲向李某乙追索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5.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6.巴某甲与巴某乙、巴某丙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支持起诉案

  7. 玉某诉云南省景洪市某镇人民政府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8.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竞剧本等娱乐业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9.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标准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11.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12.张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周某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6日,被害人洪某(女)经他人介绍到周某的公司求职。次日,周某要求洪某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并被周某带往芜湖市某医院联系业务。当日17时许,周某让洪某开车送其到芜湖市某宾馆办理入住,并以商谈业务为由哄骗被害人洪某到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进入房间后,周某佯装与洪某谈论业务,当洪某准备离开时,周某抱住洪某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洪某拒绝。周某以知道洪某老家住址及家庭情况,可以散播谣言毁谤其名誉,并声称其在圈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足以让洪某在行业内难以立足相威胁,对洪某实施了亲吻、摸胸等猥亵行为。

  【典型意义】

  (一)针对招聘者利用求职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对求职妇女进行言语威胁,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中“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的程度需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在职场中,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招募女职工过程中的地位优势、心理优势和环境优势,以在生活圈和职场圈中散播求职妇女具有生活作风问题等谣言,败坏妇女名誉,使妇女无法继续工作等相威胁,足以对妇女形成心理强制作用,应当认定该言语威胁达到了强制猥亵罪中“胁迫”的程度。行为人通过此种言语威胁方式迫使妇女同意行为人猥亵的,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二)检察机关要积极贯彻保护原则,严惩针对妇女的职场性侵犯罪。部分妇女在职场中遭遇性骚扰或性侵害时,因害怕名誉受损或工作不保等顾虑,往往不敢声张,被迫息事宁人。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利用职场中的地位优势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鼓励妇女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性骚扰和性侵害时勇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案例二

  戚某强制侮辱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戚某因与被害人吕某(女)产生情感纠纷,遂至吕某经营的店内,要求吕某退还二人交往期间戚某送给她的财物等。在遭到吕某拒绝后,戚某对吕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撕扯吕某的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强行将吕某拖拽到店门口的马路边上,并当众对其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持续约十几分钟。

  【典型意义】

  (一)准确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都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但对于以暴力手段强行扒光妇女衣服,使其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行为,主观上以羞辱妇女为目的,客观上使妇女产生性羞耻感,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对此类行为不应适用侮辱罪,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情节的,应当提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二)持续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通过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敦促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同时,为减少社会对抗、防范事后打击报复,检察机关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使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三)依法能动履职,拓展妇女权益保护模式。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开展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对涉及女性被害人人身权益的案件,由女检察官办理,强化妇女隐私保护,注重联合妇联共同为维权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取证帮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全面加强妇女权益保护。

  案例三

  陈某某猥亵儿童、强奸、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2年7月,陈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添加郑某某、谢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女学生为好友,后虚构身份以谈恋爱、发送小额红包等方式,诱骗9名未成年人(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向其发送裸照或不雅视频,并与其中5名未成年人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对不愿意继续交往的4名未成年人,陈某某以散布裸照相威胁,逼迫继续与其交往。

  【典型意义】

  (一)把握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查证犯罪事实。网络性侵犯罪案件往往存在被害人多、证据分散、隐蔽等特点,检察机关应注重电子数据的恢复、提取和勘验检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深挖、追诉、严惩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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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