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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西藏检察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03-19 20:45:20 | 13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西藏检察 时间:2024-03-19 20:4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西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3月15日,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5件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西藏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2023年至今,全区检察机关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275件。其中,办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1件、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4件,督促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食品、假药劣药。

“3·15”西藏检察机关

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行政公益诉讼案

2.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使用“生鲜灯”行政公益诉讼案

3.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保障农村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4.林周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卖平台监管经营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林芝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销售“美瞳”隐形眼镜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违规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农产品安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益心为公”志愿者

【要旨】

针对未经检验检疫牦牛肉流入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推动行政机关及时弥补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江达县“益心为公”志愿者向检察机关举报称辖区内售卖疑似未经检疫牦牛肉,流入市场的牦牛肉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不特定人群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2月1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达县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举报后深入江达县辖区各大牦牛肉贩卖点位摸排查访,通过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调阅资料、走访群众等,发现江达县辖区内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检疫牦牛肉的情形,遂依法立案办理。2024年2月6日,为及时消除摊位点多、涉案牦牛肉多、追根溯源难等食品安全隐患,江达县院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诉前磋商,提出依法对本次发现的未经检疫流入市场的牦牛肉进行有效处理;对辖区内售卖牦牛肉存在的隐患进行查处;依法履行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磋商意见。通过磋商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一是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未经检验检疫处理流入市场的牦牛肉具有法定的监管义务;二是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未经检疫流入市场的牦牛肉进行回收处理等措施,并对辖区内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牦牛肉隐患问题进行查处,保障人民群众春节藏历新年期间“舌尖上的安全”。

磋商会后,江达县农业农村部门立即采取行动,派出多名动植物检疫执法人员对江达县辖区内农牧民牦牛肉摊位进行动检手续检查。共查处摊位3处,未经检疫等不合格牦牛肉350公斤,有效解决了江达县牦牛肉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让人民群众过上“平安幸福”年。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牦牛肉是西藏人民群众的主要食品,是否检验检疫直接涉及西藏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群众呼声,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防患于未然,堵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漏洞,把好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第一道关,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使用“生鲜灯”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生鲜灯”治理人大代表监督

【要旨】

针对市区菜市场及商超违规使用“生鲜灯”的乱象,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整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日喀则市院)在对市区菜市场及商超进行实地走访时发现,菜市场部分商户、商超在肉类生鲜区仍在使用“生鲜灯”,影响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容易误导消费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8日,日喀则市院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同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提出磋商意见: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严把食品安全关,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尽快解决“生鲜灯”问题;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堵塞监管漏洞,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经营者诚信意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相关行政机关及时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经营人员宣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放《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300余份,监督检查市场主体185家。检查中发现使用“生鲜灯”市场主体37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7份。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整改质效,日喀则市院于2024年1月31日邀请1名自治区人大代表共同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现场跟进监督,发现商户已经更换成普通照明灯,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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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