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尤其肉食安全事关西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时刻牢记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职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新颁布的部门规章的执行力度,保障国家政策的统一正确实施,对食品安全一督到底,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丁青县人民检察院
保障农村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农村药品安全
【要旨】
针对农村药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乡镇卫生院药品安全监管,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丁青县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某卫生院仓库存储过期药品康复新液3瓶、氯化钠注射液28瓶及过期医疗器械20ml一次性注射器89个、5ml一次性注射器266个,并把过期药品和未过期药品堆放至同一仓库,对上述过期药品既未登记造册也未采取任何冷藏、防冻、防潮、防盗、防虫、防鼠、防渗漏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20日,丁青县院对该线索立案调查。2023年4月21日,丁青县院向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一是依法履行职责,对丁青县某卫生院存在的过期药品及时进行处理;二是加大各乡(镇)卫生院及医疗机构存储过期药品的查处力度,定期清理过期药品。
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进行了全面排查。2023年6月15日,丁青县卫生健康部门书面回复整改情况:一是认真对待并积极处理全县医疗机构过期药品处理问题,协调市、县各相关单位,做好过期药品统计、销毁申请等前期工作,将过期药品运至拉萨市,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销毁处理;二是将此次统计出的40余吨过期药品,在全国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进行过期药品申报登记工作;三是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提升药品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对药品的储存情况进行全面整改,设置单独药品仓库、防冻、防潮、防盗、防渗漏等措施。
【典型意义】
农村用药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清理过期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有效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筑牢农村药品安全防线。
林周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外卖平台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食品安全外卖平台治理
【要旨】
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平台的商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规范经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外卖平台系统治理,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林周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林周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林周县某外送、林周某城两家外卖平台,存在不规范公示入网平台的商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等经营不规范的行为,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造成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20日,林周县院对该线索立案。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林周县某外送、林周某城两家外卖平台存在公示虚假营业执照、未公示营业执照、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未签订食品安全协议、平台未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等经营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林周县两家外卖平台经营不规范的行为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
林周县院于2023年10月23日向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并督促外卖平台建立、执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2023年11月22日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通过摸排清查、约谈等方式已下架100多家商店、餐饮单位,确保平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齐全。林周县院后续持续跟进监督,发现县域内的外卖平台均已整改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得以修复。
【典型意义】
外卖餐饮是当前公众饮食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业态经营模式应依法监管。本案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外卖平台行业经营,有效保障新业态情形下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林芝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违规销售“美瞳”隐形眼镜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美瞳”隐形眼镜规范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辖区多家商店未经许可无证经营“美瞳”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问题,检察机关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监督手段,通过诉前磋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推动全市开展行业规范经营管理,保障不特定消费者“眼睛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林芝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林芝市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林芝市市区内三家商店未经许可,无证销售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美瞳”隐形眼镜,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