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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来源:西藏检察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03-19 20:45:20 | 1313 次浏览 | 分享到:
来源:西藏检察 时间:2024-03-19 20:45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25日,林芝市院决定立案。经查实,“美瞳”又称彩色隐形眼镜,系角膜接触镜的一种,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情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3年5月29日,林芝市院与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对调查发现的违规销售“美瞳”隐形眼镜的情况进行说明,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发出磋商意见书,要求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违法销售行为及时查处,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规范“美瞳”隐形眼镜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

磋商会后,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存在问题的商户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在检察机关调查后,三家店铺负责人意识到经营“美瞳”隐形眼镜为违法行为,已立即全部下架退回。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时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商户规范经营,并于2023年6月9日组织三家主体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商户法律意识。同时,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行为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排查,进一步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市场秩序,切实加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质量监管。2023年9月14日,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林芝市院反馈《关于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工作开展情况》,通过专项检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78人次,检查相关各类经营单位275(家)次,发放宣传资料2040份,张贴横幅8条,发送科普短信5500条。林芝市院开展“回头看”专项督查,对市区各眼镜店、饰品店进行抽查,未发现无证经营隐形眼镜等产品的行为,检察监督取得了良好成效。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规范隐形眼镜市场的经营活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美瞳”隐形眼镜佩戴轻便,受到爱美人士的广泛喜爱,但隐形眼镜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范围内的特殊商品,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管理。本案中,检察机关有效运用预防性公益诉讼监督手段,既帮助行政机关有效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监管盲区,又助力商户合法经营,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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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