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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23 | 16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此可见,新闻自由决不是无原则、无规矩、无底线的自由,它至少应服务于国家安全利益,服务于社会稳定大局,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于基本公众良俗。由于新闻媒体拥有社会舆论的掌控权,因此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和权力寻租的空间。我国应通过人大立法,补上对新闻媒体进行司法监督这块短板,将媒体行为尽早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进程。
2. 媒体应该尊重当事人隐私,不对与案情无关的信息过度挖掘
近年来,一些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案件,因其特有的新闻性,成为众多媒体追捧的焦点。如前些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因其涉及对象的特殊身份,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被广泛炒作。一些媒体不仅关注这起案件,还将当事人的身世、年龄、家庭背景以及家人身世等种种信息全都披露出来,使新闻看起来像故事,报道读起来像小说。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不仅有违起码的道德要求,而是已经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下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英国新闻集团旗下的《世界新闻报》等媒体,就因对新闻事件的过度关注和新闻人物隐私的过度窥探,如涉嫌非法窃听逾3000位名人的电话,引发了英国社会的广泛厌恶,并遭到警方调查。新闻的过度自由,就意味着公民的隐私权随时都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我们要防止媒体朝这个方向发展。
对与案情无关信息的过度挖掘,也成了当下一些媒体用来吸引公众关注的“撒手锏”。可是,这样的新闻报道,不仅庸俗、低俗、恶俗,更有违新闻监督的初衷,成为商业化的新闻泡沫。而与此相关的层出不穷的假新闻,更是动摇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伤及了真实这一“新闻的生命”。
3. 媒体应避免发出“噪音”,干扰案件审理、判决过程,不应轻易质疑法院判决结果
对于法治事件,司法机关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在对司法案件的审判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作为“外围方”的新闻媒体应注意加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互补和配合,不喧宾夺主,不发出“噪音”,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在此基础上对司法机关的实际运作依法进行监督。在案件宣判后,媒体应对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给予充分尊重、理解和支持,不做过多评价,不轻易去质疑法院判决结果,以“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所当为”的行为方式,切实维护司法独立、神圣、不可侵犯。
4. 在新闻报道中多与公检法司法部门合作,听取客观意见
为慎重起见,媒体在进行法治报道前,应多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听取业内人士的分析、指导和意见,确保报道建立在对相关意见建议的充分借鉴和吸收上,建立在报道的可靠性、真实性确凿无疑的前提下。这样的新闻报道,既是有依据、有价值、有意义的,也是广大社会公众所期待的。
我们应该看到,在有关部门的规范治理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下,近年来司法过程中的一些人为因素和暗箱操作,比起过去已有很大改观,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正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这其中新闻监督的贡献同样功不可没。尽管新闻监督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抱有积极和宽容心态,在新闻媒体成长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允许他们犯一些错误,给予他们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校正的机会,让他们有更大的成长空间,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不应该对他们片面采取否定态度,简单粗暴地限制或剥夺新闻媒体参与新闻监督的权利。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媒体对于社会法治事件乃至法治化进程的监督报道,也应尽早纳入法治化轨道,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有利于对相关事件进行公正的司法裁定,有利于社会公众法治观念的明确和加强,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和团结、稳定。只有这样充满“正能量”的新闻法治监督,才能带来新闻和法治的“双赢”,才能促进社会文明的持续进步,才能为中国法治进程持续贡献“正能量”,不断发出“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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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