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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炎 陈锡章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40 | 1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前,社会管理法治保障的重点应放到如何落实法律要求、如何依法管理的问题上。这要破除一种错误的观念:有人认为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合理、不科学,因此可以不遵守。这种观念的错误在于,法律法规是否合理科学,是否具有“良法”的性质,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看法,标准不一,好评恶评并不一致。如果一个人认为立法不科学,就可以不守法,那么法治社会是不可能建成的。因此,应该存在一个“良法推定”,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都应推定为良法,一律应予以严格遵守,除非依法定程序证明这一法律是“恶法”。也就是说,“良法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依照法定的程序证明它是恶法的话,这一法律可以不被遵守,即“恶法非法”。如果说认为一部法律制定得不科学,就可以不去遵守,那么法治就无从谈起。
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关键是管理者要守法
以法治为保障的社会管理,最关键的是管理者要守法,要依法管理。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要明确各个社会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社会管理不是单向的统治过程,而是多向互动的治理过程。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系中,无论是党委政府,还是社会组织、社会公众,既是社会管理的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他们之间的作用力是相互的,是多向互动的治理过程。要形成这种互动,就必须要明确各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职权职责、权利义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管理和互动。因此,管理者的职权范围要依法设定,管理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定的程序,管理的过程要充分尊重被管理者的法定权利和合法权益,要赋予和保障被管理者依法监督和依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点是把社会管理权力“关在笼子里”。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中,党委对社会管理事务要依法领导,党员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自身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政府对社会管理事务要依法负责。这里的政府,不仅包括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机关),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公权力机关,他们都是社会管理的责任者,都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作为社会管理的协同者和参与者,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其管理资格和管理权力都应有合法的来源,其管理地位、管理职责应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有序的协同和参与。只有管理者依法管理,才能减少社会管理权的滥用,为良好社会管理秩序的形成迈出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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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