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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萍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01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司法工作者只有切实提高正确应对舆论监督的能力,才能实现独立司法、公正司法。

四、检察机关应当正确应对舆论监督

虽然国外有很多制度可以借鉴和参考,但是我们现在迫切需要考虑的不是我们能力范围外的机制建设,而是在现有体制下,我们的职权范围内如何有效应对舆情风险。

(一)反对两种错误倾向

面对舆论监督,我们在检察工作中要防止两个极端:

一是拒绝接受舆论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大监督,接受党的领导、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应当接受舆论监督的。因此,我国检察机关的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有区别的,不是完全的、纯粹的独立,是需要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依法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即舆论监督。故一味排斥舆论监督的做法是错误的。面对舆论的质疑,部分司法者认为民意和舆论是错误的,反正也没有约束力,不予理睬,我自己只要办好案子就可以了。这样的认识也是不全面的。拒绝舆论监督是一种粗暴、简单的处理方式,带来的不仅不是司法权威的树立,反而可能是背道而驰的不信任,既无法实现社会效果,也无法实现法律效果。

二是一味迎合舆论和社会压力。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工作者过于强调舆论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甚至不惜突破法律底线去追求所谓的“个案公正”。但这一做法并不可取。首先,如前所述,国家的法律代表的恰恰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而舆论只是一部分人的片面的意见,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向部分人的带有局限性的片面意见妥协,显然也不能实现所谓的公正。其次,我们说,刑罚权是专属于国家的,民众无权行使刑罚权,而将案件的处理交给舆论,无异于将刑罚权让渡给民意,这一做法看起来似乎维护了个案的公正,但实际上是以牺牲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代价的,损害的恰恰是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美国的辛普森案件被害人家属在法院宣告辛普森无罪后,对媒体说道:“今天人权受到了践踏,正义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应有的对司法权威的尊重,而这在今天的中国是多么难能可贵。这是因为个案的实体上的不公正即法本身所带来的恶是执行法律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那我们应当接受,因为由此维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然如果这样的恶是普遍的,则只能说明执行的法律是恶法,此时就有必要修改法律来实现公正,也不是直接逾越法律来实现所谓的“公正”。但显然,我国的公民素质和舆论现状,还远未达到法治国公民应有的基本法治素养。一味屈从民意的结果将是司法权威和公平公正的丧失。

(二)检察机关应对舆论监督的具体措施

1.正确定位舆论监督,独立行使检察权

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即保障司法者只忠实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只忠实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相互制约的必然要求。在涉案民意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生冲突时,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意义更加彰显。

不可否认,舆论监督有其积极的一面,特别是在程序公正的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使得我们的司法活动空前公开和透明,也使得正义的实现更为直接和明了,对促进公正司法是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是对民众法治宣传教育,实现刑法预防和控制犯罪目的的重要方式。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我们要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的一面,又要尽力克服舆论监督的局限性和负面性,在保障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忠实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对待舆论和民意,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切实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提高甄别热点敏感案件的能力

(1)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从机制上保障热点、敏感案件的及时甄别。检察机关设组宣部门负责专门的舆情监测,业务部门应与组宣部门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为甄别热点敏感案件进行多重保障。如某区检察院受理的足球教练猥亵女队员案,批捕、公诉部门都向宣传部门报送了稿件,因为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最终没有报道,避免了舆情产生。

(2)提高业务部门承办人的甄别能力

一是对于可预判案件,要做好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一般而言,有几类案件是可以在事先被预见或做到风险预警的:①涉案主体、对象或者其他参与者存在敏感因素,如高官、明星等;②案件性质具有敏感性,如恶性案件、政治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③案件发生的时空坐标具有敏感性,如首都区域特点、重大活动等;④案件中隐含的理念冲突具有敏感性,如人权、民生、宗教信仰以及宪政问题等;⑤执法(司法)瑕疵引发的敏感因素,如程序违法、粗暴执法、特权干预等。这类案件一般都能被及时发现并作出相应的预警方案。

二是对被动卷入型案件,做到及时、准确、有效应对。除上述几类可预判的案件外,有些案件的舆情风险在受理之初或者办理过程中难以提前预见,往往只能在敏感因素介入,出现舆情以后才能发现,称为“被动卷入型案件”。如董珊珊案件就是在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才出现舆情的,所以应对较为被动,失去了主动引导的先机。再如李昌奎案,其实二审法院而言,这本身是一个普通的刑事二审案件,当时包括承办法官甚至是舆情出现后的新闻发言人都没有清晰地意识到这个案件会演变成媒体炒作的焦点,但因为二审后被害人家属将案情向媒体公开,寻求所谓的“舆论救助”,排除“幕后黑手”,加上药家鑫案件的“余温”尚在,这个案件最终演变成了一个敏感案件。从这个角度说,敏感案件不可控,但是舆情风险是可控的,是可以正确引导的。所以对检察机关而言,更重要的还是要有敏锐的风险意识和果断、正确的应变能力,及时有效引导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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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