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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萍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01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叶萍--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 2013年02月02日 16:21: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网

舆论监督与独立司法

——兼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舆情民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叶萍

随着微博、网络的迅速发展,舆论监督已经不再局限于个别人的参与,正发挥出前所未有的力量,使得司法这一传统的专业权威领域不再神秘,成为人人皆可评论的对象。正是在此意义上,有人发出这样的感慨:“谁控制了媒体,谁就控制了民意。”这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全新的挑战。但是这一监督形式的随意性、自发性也必然带来其局限性,因此,我们必须以新的正确的态度定位和应对舆论监督。

一、舆论监督的定位

在司法领域中是否应该体现民意以及如何体现民意,理论中一直存在纷争。有学者认为,司法不能排斥媒体,公众判断是滋养法官的泥土,媒体影响审判,是自明之理[1]。有学者在法理上对公众判意的正当性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法理论证:①公众判意不构成对司法独立的贬损;②公众判决是司法机关处置个案的重要参考;③吸收公众判意是司法公开化、民主化的有益实践;④吸收公众判意是平衡法律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2]但也有学者提出:“面对这种多变且正误难辨的民意,无论其来势多么强烈,法官都必须冷静理性,严格接受法律规则约束,坚持依法办事,不应追随民意变化或民意的道德诉求来不断更改司法裁判。不能把国家的审判变成‘媒体审判’、‘舆论裁判’;法官审案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断是非曲直。法官的判断应当独立进行,不应受制于媒体和被扭曲了的民意。”[3]更有学者明确反对民意介入,认为涉案民意不应当作为判决依据,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是冲突的。[4]可见,理论界对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判断仍有分歧,对程序的监督没有什么争议,争议集中在对个案的实体定罪量刑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是否适当、合法。本文将主要集中探讨对个案的实体监督问题。

(一)舆论监督的权利基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因此民众可以对任何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和意见,只要不侵犯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新闻媒体是“人民的喉舌”,故其舆论监督的权利来源也正是言论自由权。而我国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同时,要接受党的领导和舆论监督。故舆论监督在我国是有其宪法权利基础的。但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是,舆论可以监督,但不应当左右个案的实体裁决。

(二)舆论监督与民意的关系

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舆论是否能否代表民意。民意,我们通常理解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思表示。而舆论在某种意义上与民意是重合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舆论只能代表一部分民意,并不能代表所有人民群众的民意,舆论必然带有某种局限性。

(三)民意与公意

民意不代表公意。公意是指民意经过适当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后的人民意志。而真正能够代表最广大的民意的,恰恰是公意。而通过国家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正是公意的表现形式。法律作为一种公意的体现,是人民主权的外化方式。其所强调的是一种理性、理智,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因为民意的宽泛与不确定,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得民意能够集中,这是人类几百年来的智慧结晶。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将自由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赋予专门的机关行使专门的职权,并自愿服从和遵守体现国家意志也即人民意志的法律规定,接受国家机关的管理。而通常所谓民意则主要是针对某一具体案件民众所反映出来的一种态度,它不是一种政治学的概念,与其说它所反映的是一种对于案件的价值观,不如说它所反映的是一种情感意向。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民意不是公意,舆论不是公意,但问题是,现在受到民意质疑的恰恰是上述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机器和国家法律,使得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

二、当前司法领域的舆情现状及特点

有学者统计,目前网络舆情中,有80%以上的内容和政法单位有关。从全国范围看,当前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呈现出以下特点:

1.媒体报道中负面新闻更受关注。在媒体关注的案件中,媒体更多的是从社会民众的道德情感出发,以社会一般正义观和道德伦理来评价和论说司法行为和司法过程,其任务也就更多的是批判、揭露不公与腐败,更多的是所谓为老百姓代言。

2.涉案当事人或者律师等出于个人目的诉诸媒体,希望借此影响案件处理结果。“法院不如电视台管用”、“真相就在网络论坛”等说法近期社会上广为流行,网络论坛中关于各种案件的揭弊、信访、哭诉等层出不穷。于是,希望媒体曝光、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给法院施加压力等成了人们常常想到的解决纠纷之路径。如某区检察院起诉的董珊珊案就是在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后,被害人家属和律师因为民事赔偿无法得到满足,于2010年11月底通过媒体炒作起来的负面舆情;

3.“民愤”成为刑事司法裁判中的一种独特现象,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的框架下,通过媒体被不断放大。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在解析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时,将“社会泄愤事件”作为一类新的事件进行研究,认为当今中国的“民愤”现象不容忽视。在药家鑫案件中,民愤之大可谓空前,当时的舆论背景下,你可以选择沉默,但绝对不允许发出药家鑫不应当死的声音,否则立即招致口诛笔伐!许多专家学者对该问题都只能尽量回避,或以迂回婉转的方式要求民众尊重司法权威。但这样的声音都被批判。李昌奎案中也是如此,法院的新闻发言人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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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