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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萍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7:01 | 2 次浏览 | 分享到:

4.实践中,部分案件司法机关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如佘祥林案中,由于所谓的“民意”上访,导致司法机关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对佘祥林启动了司法程序并认定有罪,而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本有纠正错误的机会。但又是所谓的“民意”,220多人的联名上书,张在玉家属纠集数十人到国家党政机关缠访,舆论审判的结论佘祥林就是“凶手”。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司法向民意进行了妥协。但令人可悲的是,当一个自称“张在玉”的女人出现时,之前义愤填膺的民意却不知所踪。这是典型的民意指挥司法,司法妥协民意,既侵害公民人权,又损害司法权威的例子。

我们不能否认,随着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深入,出现了所谓的“媒体审判”、“舆论杀人”,舆论的过度介入司法已经影响到了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我国当前这种舆论监督错位的现象,不能不让我们警醒。

三、舆论监督错位的原因

面对频频告急的舆情,司法工作者应当反思其背后的原因。从舆情发展的规律来看,社会热点和敏感事件的炒作有一定的规律。有人将其归纳为:“网民爆料产生,网站推波助澜,传统媒体跟进,舆论领袖掌握局势,网民恶搞炒作,草根胜利结束”。这一顺口溜颇为形象又精炼地概括出网络时代热点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平息的规律。司法工作者面对的舆情也是如此。分析舆论监督错位的原因,无外乎以下五点:

第一,舆论监督的随意性。我国的有权监督机关只有人大和人民检察院,而民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同时也就必然带来其随意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只有在危害国家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下才受到限制。而对某一事件发表言论后,民众无需对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尤其是互联网匿名制带来畅所欲言的同时也使得言论者可以不承担责任。所以这也是互联网上有真话、有查证属实的“爆料”、但更多的是不负责任的揣测、甚至歪曲事实的擅断。而这种意见能够代表民意吗?我们说,这是值得怀疑的。正是基于此,日前部分城市已经要求试行网络实名制,这一举措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网络发言的随意性。但即使是实名制,也不能阻止网络评论带有个人倾向的随意性特点。如《京华时报》的某记者利用其个人微博炒作某区检察院受理的导演叶京被打事件,制造八卦新闻,也产生了负面的舆情;再如药家鑫案也是通过其代理人张显的微博达到了空前关注的效果。

第二,新闻媒体的趋利性。新闻媒体被誉为“人民的喉舌”,新闻工作者被誉为“无冕之王”,应当是对真相和事实负责的。这也使得舆论监督有其正当合理性。但是,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的期许毕竟不同于专门监督制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下的法定义务。我们不能忽视新闻媒体背后的利益驱动,新闻媒体的舆论虽然比微博言论要受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在某一重大敏感案件的报道中,在舆论一边倒(明显不客观)的情况下,很少有媒体能够站出来客观公正地评价事件,往往是为了迎合民众的猎奇心态,挖掘所谓的“案外因素”、“黑幕”等来“吸引眼球”、愉悦受众,以增加发行量。如某区检察院受理的叶京事件,涉及名人、婚外情等敏感点,不当选题,导致负面舆情传播。当这一价值取向占据优先地位时,其舆论监督的价值和客观公正性也就大打折扣。

第三,民意的片面性。民众对司法工作特别具体案件发表意见其实是源于“义务警员”倾向。但是民意真的如部分学者所说就是正义的声音吗?笔者认为,这一结论值得商榷。首先,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才需要有专门的机关来执行,才需要对从事该项职业的人进行专门的培养和指导,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学功底和职业技能后才能从事这一工作。而一个普通的民众显然不具有这样的能力,容易人云亦云,从自身道德伦理评价出发进行评论。而这与司法的理性、平和、规范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其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是涉密的,显然不能对公众全部公开,司法人员是依据全部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才能做出适当的判断,而普通民众却只依据媒体披露的只言片语和当事人一方的意见,就做出判断,显然也是缺乏公正基础的。从这一层面,就注定了民意的虚妄。

第四,司法权威的缺失。我们必须承认,不断被爆出的司法工作者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的事件,以及近来集中出现的诸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使得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仰遭到了侵蚀。这一负面影响带来的是民众对一个本无可挑剔的案件,总是本能地进行质疑,试图找出黑幕,找出案外因素,这也使得失之偏颇甚至虚假的报道能够大行其道。进而导致的是民意对司法的左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在有关机关的协调下,司法只能又一次退让、妥协,而独立司法的丧失带来的就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过程。不能正确对待民意、舆论监督,导致司法权威的进一步缺失。

第五,司法机关应对舆情的能力不高。由于司法的专业性决定了这一领域一般公众很少进行评论,司法机关显然缺乏应对舆情的经验和能力,这也表现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未能及时把握宣传和应对时机、尺度,不仅未能正确引导舆论,反而被舆论牵着鼻子走,陷入了被动,失去了赢得民众信赖的良机。检察机关相对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舆情较少,所以检察机关对于舆情的敏感性仍有待加强。梳理北京市检察机关的舆情案例,可以把舆情分为以下几类。具体表现为:(1)程序不当型。早些年坊间流传一句话“防火、防盗、防记者”,有些记者不遵守宣传纪律,为了打探案件细节和信息,绕开宣传部门直接跟承办人联系。有些案件承办人警惕性不高,私自接受记者采访,采访内容被媒体利用,导致出现舆情;(2)言语不当型。有些承办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不当言论,观点立场有倾向性,表达不中立、不客观,没有运用法言法语,引发了负面舆情,如某区检察院在一起伤害案件的报道中承办人谈及被害人赔偿问题时,说“对方(被告人)就应该多赔些钱”,因此不当言论导致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不断上访;再如某区检察院对一起强奸案的被告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就国家赔偿问题上访,接访人被记者录音,并制作稿件刊发,产生了负面影响。(3)内部爆料型。个别干警政治意识、保密意识淡薄,泄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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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