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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家银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4:16 | 30 次浏览 | 分享到:
[3]为此,美国联邦机构多次对外强调,将不会对优素福所拍影片的内容展开调查。针对质疑,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2年9月底联合国大会上发言时还宣称,美国法律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也保障言论自由,美国不禁止亵渎他们最神圣的信仰的言论。
 
三、亵渎宗教言论的除罪
在现代美国,亵渎宗教的言论尽管不受民众欢迎,但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任何专门针对亵渎宗教表达的法律和诉讼,都会构成违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尽管一些州曾经制定有亵渎法,但是在联邦层面美国始终没有禁止宗教批评或宗教侮辱的亵渎立法。这即是影片《穆斯林的无知》在美国不被追究责任的根本原因。然而,美国对亵渎宗教言论的这种宽容和去罪,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法律上逐步除罪的历史过程。
在过去,由于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美国一些州曾经有过亵渎法律。例如,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俄克拉何马州、南卡罗莱纳州、怀俄明州和宾夕法尼亚州都曾经拥有亵渎法。有些州的这类法律从美国独立之后就存在、甚至一直保留到2000年以后。其中,《马萨诸塞州一般法》(Massachusetts General Laws)中关于禁止亵渎的条文就是直接来源于殖民地时期的法律规定,该法第272章36条规定:“任何人故意污辱上帝的圣名,不论是通过否认、咒骂、辱骂性地责备上帝、造物主、政府、耶稣基督或圣灵,还是通过诅咒、污辱性的指责或是表现出对圣经中上帝圣言的蔑视或嘲笑,都将受到不超过一年的监禁和最高三百美元的罚款。”[4]与此类似,马里兰州1819年制定的亵渎法一直存在到20世纪30年代。《马里兰州法律汇编》(Codification of Maryland Statutes)第72章189条禁止亵渎宗教,该条规定:“任何人通过书面表达或口头表达,写出或说出了任何亵渎救世主耶稣基督或关于三位一体的话,此人将构成犯罪,法院有权判处其不超过一百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是二刑并罚。”[5]到了1939年,这部法律仍然有效。直到1972年的马里兰州诉欧文·韦斯特案(Maryland v. Irving K. West),马里兰州上诉法院才宣布马里兰的这部亵渎法违宪。[6]1977年,宾夕法尼亚州通过了一部制裁亵渎言论的法律。2007年秋天,电影制片人乔治·卡尔曼(George Kalman)向宾夕法尼亚州政府提交了一份兼并企业的申请,称他想兼并一家被他称之为“我选择地狱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I Choose Hell Productions, LLC)。一星期之后,卡尔曼接到政府通知,告知他不同意其申请,原因是一家企业的名称“不可以包含污辱、亵渎咒骂或诅咒或者是玷污上帝之名的字眼”。2009年,卡尔曼以该条违宪提起诉讼。2010年6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法院法官迈克尔·巴赛伦(Michael M. Bayslon)做出了有利于卡尔曼的判决。巴赛伦指出,宾夕法尼亚州的亵渎法不仅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建立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而且违反了其“自由行使条款”(Free Exercise Clause)。[7]
在亵渎宗教言论除罪化的这个过程中,最后一个认定有罪的案件是查尔斯·史密斯(Charles Lee Smith)被控亵渎宗教案。1928年,无神论活动者查尔斯·史密斯在阿肯色州的小石城租了一家店面,用来散发免费的无神论作品。店面的窗户上写着:“进化是真实的,圣经是一个谎言,上帝是幽灵”。为此,史密斯被指控违反了小石城的亵渎法令。因为他是一个无神论,所以他不能在法庭上作宗教宣誓,法庭不允许他为自己作证。这样,法官取消了对史密斯的原始指控,然后以一项散发淫秽、诽谤或粗鄙作品的罪名控告他。史密斯被判有罪,处以25美元的罚款和26天监禁。该案很快引起了全国媒体的注意。当史密斯一获释,他就立即继续开展他的无神论活动。很快,史密斯又被指控亵渎宗教,并且这次指控被确认。在审判中,他又一次拒绝宣誓作证。然后他被判90天监禁和100美元的罚款。史密斯在交了保释金后迅速提起了上诉,但是该案拖延了好几年直到最后被驳回。[8]在这个除罪化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案件是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Joseph Burstyn, Inc v. Wilson)。195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判定亵渎神灵不能成为禁止放映影片《神迹》(Miracle)的理由,由此宣布纽约州的亵渎法违宪。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在美国,政府的职责不是去压制针对某种宗教原则的真实攻击或虚构攻击,且不论这种言论是出现在出版物、演讲或电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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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