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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勤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3:47 | 15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丁道勤--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3年02月04日 15:09: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网

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丁道勤

201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 6 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标志着我国从网站实名制、电话实名制、网络用户实名制等层面全面推行实名制,从法律层面解决实名制的法律依据问题。 [1] 应该说,在网络环境下,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推行网络实名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都有重要意义。实施网络实名制客观上有利于防止电信诈骗、净化通信和网络环境,也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拓市场和培养固定客户群。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网络实名制到底具有何种内涵,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国外的相关管理经验如何,如何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等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一、网络实名制的内涵

从《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规定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由此可见,网络实名制是更广泛的概念,包括网站实名制、电话实名制以及网络用户实名制。

电话实名制分为手机实名制和固定电话实名制,固定电话基本已实名制,电话实名制的重点在于手机实名制。通常所说的手机实名制,实际上为“移动电话用户实名制”,是指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在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当登记用户资料。用户为个人的,必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提供自己的有效信息,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用户有效证件所载的姓名和编号等个人资料进行入网登记。用户为单位的,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登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手机实名制并非是指购买移动电话终端产品的实名制,而是指移动电话用户购买移动电话号码办理手机入网的实名制。

网络信息服务主体(网站)实名制和网络用户实名制可统称为狭义网络实名制。根据原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换言之,境内所有网站主办者必须通过为网站提供接入、托管、内容服务的 IDC 、 ISP 来备案登记,或者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网站自行备案。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网站,或是个人网站,都必须在备案时提供有效证件号码。实质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实名制备案已经实施,并将严格执行。因此,当前所称的狭义网络实名制实际上是网络用户实名制,是指将上网用户的身份和 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制度。

综上,本文所指网络实名制主要为手机实名制和网络用户实名制。

二、网络实名制的法律关系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以及移动电话用户购买移动电话号码,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主要涉及两类法律关系: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站、移动电话用户及网络用户之间签订入网协议或确认服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电信网码号资源。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经过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获得包括移动电话号码在内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然后对外提供公共移动通信服务。此类法律关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信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

目前,按照付费方式的不同,移动通信业务主要分为移动后付费业务和预付费业务,进而分成后付费用户(签约用户)和预付费用户两大类。移动后付费业务是“先用后缴”,指在用户使用移动电话业务一段时间后(通常以月为单位),由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结算一次话费。对于后付费用户(签约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会与用户进行身份登记核实,甚至需要提供有效担保,并签署入网协议,建立一种信用关系。后付费用户即签约用户都是实名的,国外大多采用移动后付费方式,因而用户基本都是实名的;移动预付费业务正好相反,是“先缴后用”,它要求用户在使用移动电话业务之前,通过购买固定金额的通话时间,方能使用的移动电话业务,而且只能在预付话费的限额内进行呼叫。此时,预付费用户主要通过在营业网点或代理经销商购买手机卡号,而没有直接与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签署入网协议。因此,手机实名制主要是涉及到的是预付费用户。总体上,无论预付费用户,还是后付费用户,其与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之间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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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