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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免费整形模特”陷阱谨慎使用个人信用贷款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41:43 | 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警惕“免费整形模特”陷阱谨慎使用个人信用贷款 2020年10月19日 14:20:43    来源:法治日报

  “免费整形模特”令整形者陷入贷款旋涡 专家提醒

  前不久,广州天河警方通报称捣毁一个以免费医疗整形为幌子实施诈骗的特大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涉案金额1.19亿元。团伙欺骗1200多名事主签约成为医疗机构的“免费整形模特”,为事主办理多种高额网络贷款。接受整形后,事主会陷入“贷款旋涡”,每月需还款数千元至数万元。

  警方称,此案以免费整容为噱头,先将客户吸引到公司里面,客户到门诊部后,业务员便安排“一对一”面诊咨询。但所谓的面诊不是看要整形哪里,而是第一时间拿客户手机查客户的信用额度,查银行卡贷款额度,以客户信用额度的高低去介绍整形项目。业务员和客户签订《整形模特合作协议》《肖像权使用协议》等协议约定,利用事主的征信向各小型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缴纳整形费用。

  警方提醒:警惕各类免费、全返的陷阱,订立契约合同时,绝不轻信口头承诺,要认真看清条款,同时要谨慎使用个人信用进行贷款,不要轻易透支将来。

  网贷诈骗常发生

  抱团报警留证据

  据《法治日报》记者了解,类似的网贷诈骗并不少见,仅今年就发生过多起。

  来自河北省的刘女士已经大学毕业两年多,今年7月1日,她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先准确报出了她的身份信息、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个人信息,随后称她在“360借贷”上有一个校园贷账号。刘女士表示自己从未注册过,该男子称可能是刘女士的身份信息被冒用,被别人注册了账号,如果不注销将会影响个人征信。后来,该男子又通过加刘女士的QQ号,向其发送“360公司”的工作证和刘女士征信的相关信息,以此获得刘女士的信任。在该男子的指导下,刘女士下载网贷软件进行借贷,最后从小米借贷、支付宝花呗和360借条上总共借款近13万元,并把借款转给了对方。

  无独有偶,今年8月,来自浙江省的兰女士在QQ上收到一条自称是某金融客服的人添加其为好友的信息,对方称:“你在读大学的时候,通过第三方校园推广扫码泄露了信息,被人冒名注册了一款网贷App,并涉嫌违法,需要借出额度3万元后再还上才能够关闭。”接着发给兰女士一个银行账号,让她将3万元转到这个安全账户中,就可以清空并修复征信。为了证明自己不是骗子,对方给兰女士发来所谓的工作证件和身份证照片,并称会退还3万元。在对方的诱导下,兰女士从支付宝借呗中借来3万元,并转账到对方提供的账号上。转账后,兰女士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名字发给对方,让对方关闭涉嫌违法网贷App后把3万元转回到这张卡上。然而此后对方一直没再回信息,还将兰女士拉黑。

  那么,遭遇网贷诈骗的受害者应如何维权?

  “首先,发现被诈骗后,不要轻信行为人的话语,而再次进行交易、支付行为,以免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其次,要第一时间报警,保存转账的支付凭据、银行流水、对话记录等资料,因为这是维权的重要凭证。同时,也可以联合其他受害者,相互沟通并共同搜集证据,这样在今后维权的过程当中才能更快地解决问题。”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如是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同样提醒受害者,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主要包括两方面证据,一方面是自身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明自身与平台关系的材料,另一方面是网贷平台网站截图、公司相关照片、经营信息以及相关内部人员等平台自身的相关资料。另外,网贷诈骗受害者往往人比较多,可以抱团取暖,建立微信群等,增强维权舆论影响力,引起国家相关机构的重视。然后及时向平台所属地区报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此外,郑宁提醒,犯罪空间虚拟化是受害者维权时可能会遇到的难点。与传统诈骗不同,网贷诈骗的全程操作均在虚拟空间完成,不法分子与受害人不直接见面,而是通过聊天软件、电子邮件、电话等进行沟通。不法分子的身份具有隐匿性,当其得手后会立即销毁网上网下证据,使得打击难度较大。除此之外,犯罪分子通过诱骗受害者去网贷平台贷款后再转入指定账户,虽然诈骗犯罪的行为可以认定,但是受害者的贷款却是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如果没有及时进行还款或者处理,那么将影响受害者个人征信,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中,受害者报警后,警方何时能查获犯罪嫌疑人、案件何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以及最终何时能审判定罪,也都是未知数。在法律程序上,对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追究,尤其是一些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司法程序的处理过程相对较长,而且被骗的钱能否追回、能追回多少也不得而知。”郑宁说。

  诈骗罪处以刑罚

  民事赔偿不可少

  利用网贷诈骗的相关主体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对此,韩英伟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诈骗公司一旦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或者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则以个人犯罪论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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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