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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将加速中国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36:10 | 26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曾给薄熙来辩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表示,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王兆峰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这一规定实际上影响了贿赂案件中律师的会见权,很多贿赂案件,律师在很长时间里根本见不到当事人,律师难以提出有效的意见,也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兆峰说,他代理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受贿案,已经申请了一年多会见,他还多次发函到侦查机关,到现在仍然没有见到人。 “刑诉法规定的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变成了不许可,这肯定是不正常的。”王兆峰说。
    陈光中表示,在人权司法保障上,证人出庭也是重要的指标,但是现在证人出庭连百分之一都不到,新的刑诉法出台前,专家建议稿曾对证人出庭规定为控辩双方对重要的证言有分歧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但是新刑诉法只规定了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就是说,只要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证人就可以不出庭。
    “如果证人不出庭,真相就难以查明,很多冤错案就是这样发生的。最高法院在强调以庭审为中心,但在证人出庭上,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太明确的态度。”陈光中说。
    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蒋惠岭前段时间曾经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讲到庭审中心,并提到证人应该出庭对质。陈光中表示,希望蒋惠岭的想法能够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体现,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上,进一步走向以庭审为中心。
    其实,人权司法保障范围很广,曾给薄熙来辩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表示 ,一些诉讼中的具体权利还需要规范,比如被告人平时不能带纸和笔,除了他的当事人之外,其他的当事人能够带的很少。但是对于一些职务犯罪来说,被告人根本记不住相关事情。
【司法机关的权力如何规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表示 ,前段时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曾表示看守所内已经杜绝刑讯逼供,当时网上有不少质疑,实际上这个说法没有问题。因为刑讯逼供大多发生在一些变相的监区。
    高一飞表示,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后,在24小时内有自己的审讯室, 个审讯室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很值得研究。另外,一些应该送到看守所的,侦查机关使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进不了看守所,而是在自己的控制之下,这个监视居住 的场所如何规范也是问题。 
    高一飞还表示 ,长期以来,看守所还作为侦查的一种辅助手段,比如认为看守所的条件就是要比监狱差,要想早日到监狱就需要早日交待。但在国际上是没有看守所和监狱的划分的。
    最近一段时间 ,对司法机关人权司法保障,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一些冤错案平反后,为什么没有司法人员受到追究。
    目前,最高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检察系统已经推出了终身追责的制度,但是错案追究的范围应该小于错案纠正的范围和错案赔偿的范围,错案追究是通过惩罚办案中有过错的司法人员,来给司法行为设定一个明确的界限,促进司法人员公正执法。但是,形成错案的原因很多,有些是证据上的问题,有些人是侦查时辩认人的问题,这些情况下很难说司法人员有主观的过错,就不宜追究责任。但是,如果司法人员有徇私枉法等主观上的过错,就一定要追究责任 。
    该工作人员表示,也要警惕错案追究的负面效应,如果惩罚过于严厉,也会使司法人员怠于行使职权,而且,一旦有错案发生,所有涉案的司法人员就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还会影响错案的纠正,另外,一个案件经常有多个层次的人参与,但是经常只追究最底层的办案人员,这也是不公平的。
    在这方面,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对察时局表示,这时候可以人大可以启动程序,因为司法人员是人大任命的,如果任命的人有问题,人大也有义务作一些事情 。
    在最高法院方面,关注更多的是非法证据如何排除。最高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对察时局表示,有些地区技术水平不高,对口供依赖程度高,遏制非法取证还有难度。该工作人员认为,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有,但是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也影响到非法证据的早日排除。
    该工作人员坦言,因为非法证据没有较刚性的规则,导致 公诉人怠于举证,不提供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侦查人员也不出庭,增加了法院审查的难度,而且,程序公正的观念没有全面建立,对于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造成较大的影响,法院也倾向于选择驳回被告人或者律师的申请。
    据了解,最高法院已经下决心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正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不但会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对于利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再取得的证据,也有望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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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