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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将加速中国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36:10 | 2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专家表示,人权司法保障,还要求司法机关有意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司法机关不应出台司法解释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司法人员不能承担过多维护国家秩序的功能,也不能联合办案。
【应适时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
    陈光中表示,四中全会前,中央有关部门曾找到他征求意见,他提出应该适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为强调依法治国,强调人权保障,如果再不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就不合适。
    陈光中说,《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被国际社会誉为“国际人权宪章”。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人权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
    陈光中表示,虽然中国距离公约还有一定差距,但总体上来说,难度不是特别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公约中的有关要求,大多数基本上协调一致;一部分经过修改或努力,矛盾是完全可以消除的。
    陈光中说,公约对人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公民自决权、生命权、禁止酷刑、禁止强制劳动、人身自由、被剥夺人身自由之后的待遇、迁徙自由等,对司法机关的权力也进行了规定,比如审判要独立、公正、公开,必须无罪推定,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权、荣誉和名誉权不受侵犯等。
    陈光中认为,从总体上说,《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都不需要保留,但是对于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应当作出在我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解释性声明。
    人权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表示,公约的规定非常广泛,对非法证据排除、财产权的司法保护等都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一定要让弱势群体打的起官司,人不能因为贫穷等原因而不能获得公正的司法。
    汪习根说,2010年,没有联合国席位的台湾地区居民通过立法会批准了联合国人权公约,当时还在国际社会引起很大的反响。所以在大陆,该公约更是应该早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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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