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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将加速中国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0:36:10 | 2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中全会将加速中国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 2014年10月24日 15:54:47    来源:察时局
昨日公布的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同时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依法治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应该尽快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察时局了解到,中国自1998年签署公约后,学术界一直在建议尽快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也多次表示曾做过调研,并且多次表示有望尽快批准,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批准。
    学者们表示,中国现在批准的条件已经成熟,并且四中全会的公报将依法治国和人权司法保障又提到了新的高度,四中全会应该会加速批准人权公约。 
【司法人权保障是三中全会司法改革目标之一,但未形成热点】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一般包括安全的权利、自由的权利、政治的权利、诉讼的权利、平等的权利、幸福的权利、福利的权利等,台湾作家龙应台曾提出,幸福的生活应该包括不恐惧的权利。 现代人权的一个基本共识是,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而人权司法保障则是公民在诉讼中能够平等的享有各项诉讼权利,不受刑讯逼供,可以平等辩护,还包括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遵守各项法规,不能以侵犯人权的形式办案。
    司法是保障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中国也一直在促进人权司法保障。日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表示,完善人权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任务,是20多年司法改革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张文显说,在司法领域,各样的侵犯人权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受到侵害的人权有时候也得不到及时的救济。
    张文显介绍,去年的三中全会已经将人权司法保障作为司法改革的三项目标之一,只不过社会上普遍对司法人财物的统管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更为关注,对于三项目标之一的人权司法保障的关注度不够,使人权司法保障没有成为社会热点。
    张文显说,人权司法保障,不但是对公民人权进行救济,也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制约。张文显呼吁,应该有更多的人关注人权司法,让人权司法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不难发现,确实如张文显所说,三中全会虽然将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三项司法改革目标之一,但是人权司法的报道数量要少的多,而各司法改革的研讨会,一般也是围绕人财物和司法权力运行,少有提及人权司法。
    有专家表示,之所以人权司法提的少,是因为人权是一个敏感的概念,因为中国传统上没有人权的概念,虽然近些年有很大的改观,但是在社会层面,人们认为距离应有的权利还相差甚远,另外,一些西方国家经常利用人权对中国进行攻击,也加剧了人权概念的敏感性,最后,如果过于提出人权,一些制度设计上可能会影响现在的相关制度。
【如何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
    据悉,人权司法保障一般集中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分为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对司法机关权力的规范。有专家对察时局表示,刑事领域跟每一个人的基本自由相关,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人们就会有不安全感,也很容易形成冤错案。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人权司法保障最重要的制度就是辩护制度,如果辩护制度解决不了,人权司法就有大问题。陈光中对察时局表示,中国的辩护不是偏低,而是太低,出乎他的想像之外。比如今年两会期间,浙江高院院长齐奇曾表示,在辩护率相对较高的浙江省,刑事案件中,也有超过70%的时候,辩护席是空的。
    据了解,许多刑事案件根本没有律师的介入。陈光中表示,所以要加大刑事法律援助。
    去年是新刑诉法实施的第一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调查了10个省29个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对察时局介绍,新刑诉法将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学术界的预期是刑事法援案件应该增加三倍,而且三个阶段的分布应该大致相当。但是调查结果显示,法援案件只增加了60%,其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案件所占的比例还相当小,还有一些地方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法援案件为零。顾永忠说,如果嫌疑人符合法援条件,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援机构。但因为不通知没有责任,一些侦查人员故意不通知。顾永忠认为,不通知也是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应该规定这种情况下的侦查活动无效。
    学术界普遍认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让律师能够提出意见,也是避免非法取证形成冤错案,从而保障人权司法的重要措施。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瑞华表示,新刑诉法实施后,一般案件的会见权已经得到保障,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可以说比以前更难。
    曾给薄熙来辩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表示,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王兆峰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这一规定实际上影响了贿赂案件中律师的会见权,很多贿赂案件,律师在很长时间里根本见不到当事人,律师难以提出有效的意见,也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兆峰说,他代理的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受贿案,已经申请了一年多会见,他还多次发函到侦查机关,到现在仍然没有见到人。 “刑诉法规定的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变成了不许可,这肯定是不正常的。”王兆峰说。
    陈光中表示,在人权司法保障上,证人出庭也是重要的指标,但是现在证人出庭连百分之一都不到,新的刑诉法出台前,专家建议稿曾对证人出庭规定为控辩双方对重要的证言有分歧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但是新刑诉法只规定了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就是说,只要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证人就可以不出庭。
    “如果证人不出庭,真相就难以查明,很多冤错案就是这样发生的。最高法院在强调以庭审为中心,但在证人出庭上,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太明确的态度。”陈光中说。
    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蒋惠岭前段时间曾经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讲到庭审中心,并提到证人应该出庭对质。陈光中表示,希望蒋惠岭的想法能够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体现,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上,进一步走向以庭审为中心。
    其实,人权司法保障范围很广,曾给薄熙来辩护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方表示 ,一些诉讼中的具体权利还需要规范,比如被告人平时不能带纸和笔,除了他的当事人之外,其他的当事人能够带的很少。但是对于一些职务犯罪来说,被告人根本记不住相关事情。
【司法机关的权力如何规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表示 ,前段时间,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曾表示看守所内已经杜绝刑讯逼供,当时网上有不少质疑,实际上这个说法没有问题。因为刑讯逼供大多发生在一些变相的监区。
    高一飞表示,侦查机关控制犯罪嫌疑人后,在24小时内有自己的审讯室, 个审讯室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很值得研究。另外,一些应该送到看守所的,侦查机关使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进不了看守所,而是在自己的控制之下,这个监视居住 的场所如何规范也是问题。 
    高一飞还表示 ,长期以来,看守所还作为侦查的一种辅助手段,比如认为看守所的条件就是要比监狱差,要想早日到监狱就需要早日交待。但在国际上是没有看守所和监狱的划分的。
    最近一段时间 ,对司法机关人权司法保障,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一些冤错案平反后,为什么没有司法人员受到追究。
    目前,最高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检察系统已经推出了终身追责的制度,但是错案追究的范围应该小于错案纠正的范围和错案赔偿的范围,错案追究是通过惩罚办案中有过错的司法人员,来给司法行为设定一个明确的界限,促进司法人员公正执法。但是,形成错案的原因很多,有些是证据上的问题,有些人是侦查时辩认人的问题,这些情况下很难说司法人员有主观的过错,就不宜追究责任。但是,如果司法人员有徇私枉法等主观上的过错,就一定要追究责任 。
    该工作人员表示,也要警惕错案追究的负面效应,如果惩罚过于严厉,也会使司法人员怠于行使职权,而且,一旦有错案发生,所有涉案的司法人员就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还会影响错案的纠正,另外,一个案件经常有多个层次的人参与,但是经常只追究最底层的办案人员,这也是不公平的。
    在这方面,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对察时局表示,这时候可以人大可以启动程序,因为司法人员是人大任命的,如果任命的人有问题,人大也有义务作一些事情 。
    在最高法院方面,关注更多的是非法证据如何排除。最高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对察时局表示,有些地区技术水平不高,对口供依赖程度高,遏制非法取证还有难度。该工作人员认为,现在的非法证据排除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有,但是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也影响到非法证据的早日排除。
    该工作人员坦言,因为非法证据没有较刚性的规则,导致 公诉人怠于举证,不提供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侦查人员也不出庭,增加了法院审查的难度,而且,程序公正的观念没有全面建立,对于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造成较大的影响,法院也倾向于选择驳回被告人或者律师的申请。
    据了解,最高法院已经下决心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正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不但会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对于利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再取得的证据,也有望进行排除。
    有专家表示,人权司法保障,还要求司法机关有意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司法机关不应出台司法解释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司法人员不能承担过多维护国家秩序的功能,也不能联合办案。
【应适时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
    陈光中表示,四中全会前,中央有关部门曾找到他征求意见,他提出应该适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为强调依法治国,强调人权保障,如果再不批准联合国人权公约就不合适。
    陈光中说,《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被国际社会誉为“国际人权宪章”。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人权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
    陈光中表示,虽然中国距离公约还有一定差距,但总体上来说,难度不是特别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公约中的有关要求,大多数基本上协调一致;一部分经过修改或努力,矛盾是完全可以消除的。
    陈光中说,公约对人权保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公民自决权、生命权、禁止酷刑、禁止强制劳动、人身自由、被剥夺人身自由之后的待遇、迁徙自由等,对司法机关的权力也进行了规定,比如审判要独立、公正、公开,必须无罪推定,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权、荣誉和名誉权不受侵犯等。
    陈光中认为,从总体上说,《公约》的绝大多数条款都不需要保留,但是对于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应当作出在我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解释性声明。
    人权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表示,公约的规定非常广泛,对非法证据排除、财产权的司法保护等都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一定要让弱势群体打的起官司,人不能因为贫穷等原因而不能获得公正的司法。
    汪习根说,2010年,没有联合国席位的台湾地区居民通过立法会批准了联合国人权公约,当时还在国际社会引起很大的反响。所以在大陆,该公约更是应该早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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