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非法证据的排除强令当事者提出证据。比如刑讯逼供,你说他刑讯逼供了,请你拿出证据来。有几个人拿出证据来?除非碰到律师,如河南有一个律师叫李奎生很棒,判他有罪是一个冤案,公检法司四家联合起来成立专案组,非把李整死不可,最多是一次给他加了8个罪名,反正不是这个就是那个,要收拾他,打得一塌糊涂。打到什么程度?打到他在法庭上陈述他怎样被刑讯逼供时,(据说)全场掉眼泪。他捧出被打的血痂,“法官这就是证据。”这个血痂拿上去法官就傻了,证据在那里不好伪造啊,说他伪造血痂很困难。这是碰到了律师,一般的小官哪有这样的技巧和水平?非得要他拿出,他上哪里拿?我的当事人被关七年,被打得一塌糊涂,那个伪证真的很难细说,法院非得让你去拿证据,很不文明。司法改革这一环应当作为重点。
四是判定文书的规范化、法律化。我们的判决书讲得不好听的话是“不讲理的判决文书”,没有理,老子就这样。这不可以。判决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必须规范,而且应当有法律的制约,这样才行。从另一方面讲,作为法院判决,是代表国家制度的判决,在那里是否应当树立起某种道德规范?是否应当树立起某种社会行为准则?我们有吗?都没有。所以,在这方面应当说缺陷十分严重,需要改。
五是要去政治化。我用9句话来说去政治化的内容:其一,彻底废除审判机关就诉讼进行的请示报告制度,只要是案子,没有那一说,什么请示什么报告绝对禁止。其二,上级审批不管是哪一类机关一律无效,而且审批入卷备查,口头审批应做记录。其三,审委会最好改为“判例委员会”或者“审判实务研究委员会”,名字都改。现在把名字还保留着,用途改了,这是不行的。比如现在的审判委员会还有一个“司法解释”的权力,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能做司法解释吗?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能做司法解释吗?当然不可以。问题是你现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绝大部分是越权的,侵犯了人们的立法权,为什么还要这样的审判委员会?那怎么办?很好办,常委会的所有立法都要求同时制定实施细则,如《刑事诉讼法》出来了,《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相应制定;《民事诉讼法》修救了,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细则》同时出来了,这样问题就解决了,为什么一定要搞这样一个不论不类的玩意儿在这里瞎胡闹?其四是专家在审判中对诉讼的论证一律无效。关于这个问题我不细讲了,因为我旁边几位都是专家,我怕给他们抹黑,真的很不好看,他们的论证真丢脸,我看到了,丢脸。其五,舆情舆论。对于审判、诉讼绝对不允许它有影响或者指导作用。其六,审与判不得分离,不能说这个案子在吉林省,结果判在北京,不能这样。同时审检要分离,这两家不能穿一条裤,两种职能应当互相制约、互相分离,这是其七。其八是严禁专案组办理诉讼。其九,不能用政治口号判案,比如“三个至上”,我早就讲过这个是狗屁,结果事实是这个指导我们。司法改革问题我这就几句话在这里抒发了一下。
下面讲律师怎么改革,律师需要什么。
第一点,这一块改革需要一个理论基础,应当明确提出建立中国律师法学。这两天我加班拟草了一个框架,因时间关系不能多说,但我希望在座朋友们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中国的律师法学应当建立起来。与此相适应的是第二,要建立中国的律师学院,不是律师培训班,律师培训班是另外一回事。这次我不得说由全国律协出面办一个中华全国律师学院,它一定是高于一般法院的,有专业性。比如,是不是应当考虑建立一门学科叫证据心理学,因为关于证据问题现在搞来搞去太复杂了,律师在这里面怎么样把心理学从静态引向动态,与政治法学结合在一起加以研究,我认为有助于很多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律师实务上,而这应当是律师学院的工作,不可能要求每个法学院来都来考虑这个问题。第三是管理制度需要改革,我自始否定所谓“两结合”的管理制度,没有“两结合”,按中国现实来讲注定是大鱼吃小鱼,注定是以大欺小,也就是说注定是司法程序把律师协会吃掉。有人说你为什么搞特殊化,我说不是搞特殊化,而是特权太厉害了,这样就打架了,我们每天不能靠打架过日子,惹不起躲得起,我离开北京律协是因为惹不起了,律师行业必须自治,也只有自治才能搞得好。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关于分所的设立,分所设立应该有规则有制度,现在的分所有虚有假,很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是为了赚钱,千方百计去赚老百姓的钱,对此我极不欣赏。这还有一个问题,也就是第三点。
第三点,合作制度管理需要研究。目前很多合伙人是不办案子的,合伙人是老大,往那儿一坐,每个月有多少工资我不知道,反正什么都不做,将近千人养活他,而这些都是大律师、名律师、好律师,如果好律师都干这个,我们的队伍可能就完蛋了,合适吗?讲得不好听,这是一种变相的剥削。
另外,律协党委书记必须规定为律师,律协党委书记不是律师是不可以的。现在不一样,都是其他人当,他们说党领导一切你服不服。这必须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