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为抓好改革落实提供重要方法指导、实践指南。
科学指引:坚持改革和法治同频共振,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奔涌向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到海南考察,对海南改革开放作出重要指示。
南海之滨,海南自贸港建设如火如荼。
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大决策。
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法治之力推动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成为新时代改革和法治同频共振的生动缩影。
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改革有破有立,得其法则事半功倍。这次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科学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规律,对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作出深刻论述,为新征程上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提供根本遵循——
为法治建设指明方向,要求“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进一步用好法治的力量,提出“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
强化改革的法治保障,强调“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确“平等保护全体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
奉法者强,则国强。回望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改革和法治始终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一同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厘清其中关系十分重要。
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改革的深化,离不开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专门一个部分部署“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新时代新征程,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法治之力护航全面深化改革行稳致远。
适应改革开放需求,国家立法节奏更快、质量更高;
司法改革环环相扣、动真碰硬,更加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政府建设换挡提速,厘清“权力边界”、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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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更加需要改革和法治同向发力、相互促进。
夯基固本: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有力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挂起国徽,拉好横幅……今年7月的一天,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悦乐镇黄土塬的一块山头上,法官与干部群众席地而坐,调解土地纠纷。
搭在田间地头的“巡回法庭”,从源头端就地化解纠纷,以“案结事了”化解“案多人少”,折射法治领域改革的力度和温度。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
与时俱进修改宪法,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编纂实施民法典,全方位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修改行政诉讼法,破解“民告官”难题;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更好守护蓝天碧水净土……
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成熟完备。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明确写入法律,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的路径更加清晰。
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所需、民心所向。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新征程上,一系列“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破局前行,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