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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伟:努力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来源:“微观三农”微信公众号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04-14 00:57:40 | 11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刘振伟:努力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来源: “微观三农”微信公众号 2021年12月28日 10:54

二、种子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种子法修改,立足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通过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强化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一)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新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凡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增加了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的机会,可以比较好地解决无性繁殖作物、常规作物品种维权难问题。新种子法同时规定,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不再对该繁殖材料的收获材料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品种权人不得针对同一批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和由该批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重复行使权利,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针对繁殖材料行使权利。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种子经营流通秩序。

(二)扩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环节。新种子法规定,除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与原种子法相比,品种权保护环节由原来的三个扩展为八个,增加了“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五个环节,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减少维权举证难度,对侵权行为构成全链条打击。

(三)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EDV),实施延伸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即上述(一)、(二)所述内容),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要义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针对利用生物技术修饰性改造他人授权品种的情况,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明晰了原始品种的品种权人与派生品种的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以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修饰模仿。目前,UPOV77个成员中,有60个成员执行UPOV公约1991年文本,有8个成员执行UPOV公约1978年文本但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共有68个成员已经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我国是UPOV成员中第69个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国家。

新种子法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需要种子DNA身份鉴定等技术支持。在农业领域,农业农村部已建立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及27个分中心,建立了水稻、玉米、小麦等作物1万多个品种的DNA指纹数据库,制定了35种作物的分子鉴定技术标准。按照积极稳妥的思路,可以分作物、分阶段实施。

(四)明确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惠益分享途径。新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这个规定是原则性的,具体需要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等原则,由当事各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五)强化侵权赔偿力度。新种子法从五个方面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明确将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明确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新种子法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规定,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支架性法律制度,比较好地衔接了UPOV公约1991年文本。2015年修订种子法时,为了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低、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衔接不紧密问题,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专章。2021年修改种子法,全面强化了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将保护水平推向新高度。

(六)种子法修改中讨论的其他相关问题。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环节、保护范围和EDV制度,共同构成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支架性法律制度,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还需要遵守权利用尽原则、合法来源抗辩规则和品种权例外规定。虽然新种子法没有直接规定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规则,但为案件审理留出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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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