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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华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8:23 | 1625 次浏览 | 分享到:
赵建华--新闻监督如何助推法治化进程 2014年02月21日 10:37: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新闻监督如何助推法治化进程
赵建华

    任何游戏,都有规则,法治,就是现代社会的游戏规则。改革开放三十五年,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与此相伴随的,是国家综合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升。三十五年来的事实已经证明,在一个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社会文明和民众素质与法治化程度的增长呈正相关走向,民众对政府和社会的认同感与社会法治化程度同样呈正相关走向,社会中的消极现象和负面情绪则与之呈负相关走向。法治化,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稳定发展、国家繁荣富强的重要保障。一个法治化的中国,不仅是中国人民之福,也是亚太之福,世界之福。
法治化进程的参与者,理应成为法治的维护者,在这方面,新闻媒体是当之无愧的“无冕之王”。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新闻媒体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无冕之王”,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信任,让他们用好自己的监督权,为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完善做出贡献。很多情况下,新闻媒体对法治事件的曝光、披露、报道的过程,正是对公开、透明、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的追问和促进的过程,也是对广大公众进行普法教育的过程。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新闻监督对法治进程的重要性,应该将新闻监督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使其成为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经过多年发展,现在的媒体业虽然发达,但尚欠缺成熟,其中表现之一,就体现在现阶段一些新闻媒体对公众关注的法治事件的聚焦报道上。主要表现为对这些法治事件报道过于集中,评论表面片面,感情色彩较重,理性分析缺失,对其中部分人物和事件的挖掘过于深入,对当事人的隐私不够尊重等方面。这样的报道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一是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二是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裁定与判决,三是有可能煽动集体情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那么,这样的现象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呢?
新闻监督与司法行为之间存在的矛盾,其根源来自于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工作性质、运行模式的差异,以及二者对于法治事件所持立场的区别。
其一,工作性质上,新闻媒体属于企事业单位,对法治事件进行新闻报道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司法机关属于政府机关,对法治事件以依法客观、公正进行审判、裁定为目的。
其二,运行模式上,首先,对于法治事件,新闻媒体往往采取“先入为主”的介入方式,第一时间发布新闻。出于对新闻时效性的要求,媒体很难真实地还原法治事件的全过程。其次,为迎合广大受众,媒体记者通常会采用一些新闻技巧与手段,主观臆断地采用一些夸张、煽情、标新立异的创作手法,以期最大程度地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加之被采访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同样难以甄别确定,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同样是对于法治事件,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取证到起诉、审判,直至最后宣判,走的是一套相对完整、严谨、规范的操作流程,在此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尽管在此过程中也不排除掺杂某些人为因素的可能,但其过程及结果总体来说是可验证的,在大多数时候也是令人信服的。
其三, 所持立场上,新闻媒体对法治事件的评判,往往更多站在道德的角度,用世俗情理的尺子去衡量、判断、评论。这样既能使新闻报道引人入胜,又容易引发社会舆论共鸣。但这也会使案件当事人背负过大压力,又容易以偏概全,以情理模糊法理,误导公众对案情的认知。而司法机关对法治事件的审判遵循于法律条款。道德与法律,情理与法理间的差异,往往造成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对法治事件的不同解读。
在对法治事件的解读上,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路径,规范、约束媒体的法治行为,使之与司法部门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彼此良性互动、形成良性循环。同时进一步强化媒体对司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功能,使之成为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廉洁、透明的重要推手。我们可以通过抓好以下途径,实现以上愿景。
1. 建立健全关于新闻监督的法律法规,将媒体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起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早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发表的《人权宣言》中第11条就规定:“任何公民均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对滥用此项自由负责任。” 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典、芬兰、澳大利亚等国,均有专门的新闻法,为新闻监督划出了底线和界限,明确了新闻媒体需承担的责任。在美国,新闻媒体在法律上只享有“相对自由”,当新闻媒体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最高法院不会片面地保护言论、出版自由。而在英国,媒体如果在法庭上偷拍、偷录,或发布带有倾向性的报道,误导了社会舆论,都有可能被以“藐视法庭罪”起诉。法国的出版自由法也将自杀、强奸、有伤风化等行为列入媒体报道的禁区。
由此可见,新闻自由决不是无原则、无规矩、无底线的自由,它至少应服务于国家安全利益,服务于社会稳定大局,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于基本公众良俗。由于新闻媒体拥有社会舆论的掌控权,因此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和权力寻租的空间。我国应通过人大立法,补上对新闻媒体进行司法监督这块短板,将媒体行为尽早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进程。
2. 媒体应该尊重当事人隐私,不对与案情无关的信息过度挖掘
近年来,一些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案件,因其特有的新闻性,成为众多媒体追捧的焦点。如前些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因其涉及对象的特殊身份,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被广泛炒作。一些媒体不仅关注这起案件,还将当事人的身世、年龄、家庭背景以及家人身世等种种信息全都披露出来,使新闻看起来像故事,报道读起来像小说。在媒体的聚光灯下,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不仅有违起码的道德要求,而是已经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在当下这样的案例并非孤例,英国新闻集团旗下的《世界新闻报》等媒体,就因对新闻事件的过度关注和新闻人物隐私的过度窥探,如涉嫌非法窃听逾3000位名人的电话,引发了英国社会的广泛厌恶,并遭到警方调查。新闻的过度自由,就意味着公民的隐私权随时都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我们要防止媒体朝这个方向发展。
对与案情无关信息的过度挖掘,也成了当下一些媒体用来吸引公众关注的“撒手锏”。可是,这样的新闻报道,不仅庸俗、低俗、恶俗,更有违新闻监督的初衷,成为商业化的新闻泡沫。而与此相关的层出不穷的假新闻,更是动摇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伤及了真实这一“新闻的生命”。
3. 媒体应避免发出“噪音”,干扰案件审理、判决过程,不应轻易质疑法院判决结果
对于法治事件,司法机关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在对司法案件的审判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作为“外围方”的新闻媒体应注意加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互补和配合,不喧宾夺主,不发出“噪音”,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在此基础上对司法机关的实际运作依法进行监督。在案件宣判后,媒体应对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给予充分尊重、理解和支持,不做过多评价,不轻易去质疑法院判决结果,以“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所当为”的行为方式,切实维护司法独立、神圣、不可侵犯。
4. 在新闻报道中多与公检法司法部门合作,听取客观意见
为慎重起见,媒体在进行法治报道前,应多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听取业内人士的分析、指导和意见,确保报道建立在对相关意见建议的充分借鉴和吸收上,建立在报道的可靠性、真实性确凿无疑的前提下。这样的新闻报道,既是有依据、有价值、有意义的,也是广大社会公众所期待的。
我们应该看到,在有关部门的规范治理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下,近年来司法过程中的一些人为因素和暗箱操作,比起过去已有很大改观,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正朝着良性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这其中新闻监督的贡献同样功不可没。尽管新闻监督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抱有积极和宽容心态,在新闻媒体成长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允许他们犯一些错误,给予他们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校正的机会,让他们有更大的成长空间,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不应该对他们片面采取否定态度,简单粗暴地限制或剥夺新闻媒体参与新闻监督的权利。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媒体对于社会法治事件乃至法治化进程的监督报道,也应尽早纳入法治化轨道,这种监督应该建立在有利于对相关事件进行公正的司法裁定,有利于社会公众法治观念的明确和加强,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和团结、稳定。只有这样充满“正能量”的新闻法治监督,才能带来新闻和法治的“双赢”,才能促进社会文明的持续进步,才能为中国法治进程持续贡献“正能量”,不断发出“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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