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总体性制度机制。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三是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四是规定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五是明确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二)完善政治权利保障。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二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一是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五是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六是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八是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九是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四)完善文化教育权益。一是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制度机制。二是规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三是规定国家健全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五)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一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四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六)完善财产权益。一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二是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三是规定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
(七)完善婚姻家庭权益。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二是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三是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八)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九)完善法律责任。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在此背景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必将有效增强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妇女建功立业、投身新时代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做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宣传、准确解读此次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准确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目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绝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女权理念误读或者曲解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