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准则。社会管理是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手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法治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对于提高我国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具有战略意义。
一、法治是我国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选择
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进程中,今天的社会管理面临着社会结构分层、利益格局多元、思想观念多样的复杂局面。与之对应,我国社会管理也经历了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历程。“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政府职能的内容和范围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不再全面垄断经济社会资源,因此也不再无所不管、无所不包,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已经从一个‘全能国家’转变为‘有限政府’,政府所掌握的公共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政府职能的内容和范围也是有限的。政府越来越难以独自承担社会管理的重任。” “新时期现代化建设中涌现了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事务,这些都对现有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正是在传统管理模式向社会主义现代管理模式的蜕变中,我国社会主义管理基本格局形成并健全下来;也正是在现代社会管理严峻的形势面前,我们致力于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重大时代课题。历史证明,社会管理发展与创新的过程,是社会管理主体与客体多元化发展的过程,这种“一元结构”的解体、“多元结构”的构建是一种权责的再配置、是一种功能与职能的再协调,本质上需要以“秩序”为保障,而这种秩序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指的就是法治。
“当代社会管理的创新始终要求加强法治建设,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建设中,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对法治的需求尤为显著,对法治的推动作用也尤为显著,两者相互交融、辩证统一。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石。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不断突破传统的理念思维、条框束缚、行为规制的历史过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战略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30多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与发展方向。加快法治建设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治本之策,我国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制的支撑,社会管理创新中探索出的成果同样需要法治来保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良法善治,才能形成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是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动力。目前,我国社会管理方面仍有一些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尤其是社会领域方面的立法与司法问题非常落后,据不完全统计,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涉及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领域的法规占总数的不足20%。在司法与执法环节,更是存在着种种问题,立法、执法和司法运行机制低效,又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政治力量、社会结构和文化条件等多方面的支撑,单纯强调法治系统的自我完善,显然难以推动法治进程。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建设领域的一次深刻变革,与法治建设血脉相连,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创新,形成的核心和重要机制、制度,必定要上升为法律,提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与时代性。同时,通过在社会管理领域倡导法治、践行法治,树立全社会信仰与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共识,实现善治中的法治、法治下的善治。
二、法治保障型社会管理模式的理性思考
按照十八大要求,法治保障型的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据社会运行和发展规律,以法治为基底、以法治为主体、以法治为保障,综合运用社会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等,创新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基本概念内涵:
1.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秩序。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建构与现代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管理体系,实现对传统社会管理的根本性变革和整体性超越。 越是社会建设的变革,越必须以法治为导向,因为法治是社会建设的秩序,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社会管理创新是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对如何进一步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提出的新思路和新要求,为此绝对不能抛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另搞一套,而是整体性治理的工作思路引入法治建设领域,增强基于法治原则管理社会的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全面建设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社会管理创新也不能走上完全以管理客体对象自发需求为牵引的纯客观主义路线,以致忽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需求。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为秩序,必须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与善治的有机统一。
2. 法治是社会管理体系发展的客观诉求。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善治,而善治的基本内容是法治。当前,我们制定了社会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形成了社会管理基本格局,可以说,我们已经形成了社会管理的形式规范,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是形式规范之于实质规范的诉求,更是社会主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辩证统一的需求。着眼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态势,社会管理体系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实质法治为主体,以管理体系的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科学发展。
3.法治是社会管理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法治是完善社会管理的保障。社会管理最主要有三个环节,即事前预防、事中处理和事后化解。法治能清晰界定各方利益,从源头预防矛盾,在矛盾处理中,法治能提供有效处理机制与措施,并对社会矛盾的处理具有终局效力,实现定分止争。” 综合当前社会建设态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课题的时代内涵就是在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管理规律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不断破解社会结构变化带来的各种矛盾与问题。而且,社会管理持续发展的过程也是激发新问题、破解新问题的过程。法律是解决社会结构功能调整中各种矛盾纠纷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调整社会关系,激发社会创造活力,这些都离不开法治建设为保障,从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实现经济发展、生态文明、社会和谐的发展目标。
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说,“‘社会构成体’的例子而言,这和‘有机体’完全不同,我们有能力超越仅止于证明功能的关系和规律、法则。我们可以完成某些在自然科学中永远无法达成的东西,即对参与其中的个人能够‘理解’其行动的主观意义。” 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甚至在整个社会建设过程中,都不仅是一系列活动规则,而是一种社会结构合理性的保障,更是一种社会行为理念。
三、法治保障型社会管理模式的要素
法治保障型社会管理模式,说到底就是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中坚持法治为方法论,以法治规范管理创新的方向与秩序、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结构合理转型,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共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
(一)公权、社会权与公民权的有机融合
法律是对秩序和权利的调整与保障。随着我国一元化社会管理体制的消解,社会权、公民权在社会建设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一定意义上讲,社会管理基本格局的形成与发展正是以公权、社会权、公民权三者的冲突与协调为动力的。构建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首要的就是在社会管理活动中促进公权、社会权与公民权的有机融合。为此,一方面,要深刻把握三种权力的本质,在社会管理格局中合理配置与调整权力范围。江平教授在《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中指出“私权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力的核心在于自治,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 自由、自治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就要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导向,通过管理体制、管理机制以及手段方法的创新,将公权、社会权力与公民权三者的本质诉求协调融合在一起。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厘清社会公共服务资源权利归属与责任义务。社会公共服务资源,是公权与社会权在社会管理领域冲突的焦点。要充分厘清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责,合理设置社会组织参与公共资源配置的范围与责任,畅通公民对社会公共资源服务诉求的表达渠道与自我供给的利益范围,从而实现差别化、多元化的社会公共管理主体模式,不断推动社会管理现代化发展。
(二)社会结构法治化转型与社会关系法治化协调的有机融合
现代公民社会理论的基本特征就是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现实分离,在“政治国家-经济系统-公民社会”三分中实现社会领域的相对独立,社会成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基本环节。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加快,社会关系深入调整,其重要表征就是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建设力量的不断成长,以致社会日益现实独立对于管理体制革新的诉求。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关注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因为“公民社团有助于民主政府的效率和稳定,不仅因为它们对个人成员的‘内部’效应,而且它们对更广大的政治体有着‘外部’效应。”“从内部效应上看,社团培养了其成员合作和团结的习惯,培养了公共精神”;“从外部效应上看,大量的二级社团组成的密集网络增进了20世纪政治学家所说的‘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 我们要以培育社会自治组织为重点,完善社会组织成长发育的法治环境,着力培育与发展作为中间层次的社会结构,实现政府在社会领域管理职能的理性让渡与合法制衡,从而形成一个极其广泛的社会管理的“中间结构”。在这样的“中间领域”,社会组织与政府形成亲密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对社会矛盾的依法调解与社会自身的调试整合以及人民调解自治,以法治为主体有机融合。由此也可见,以法治为主导推动社会中间结构的发展与成熟,是融合社会结构转型与社会关系调整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动力的基础性环节,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抓住这个基础环节,下大功夫出大成果。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民众利益之间的有机融合
习近平强调,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讲,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反应,但是在社会管理活动具体层面,社会管理又是一项利益调整的活动,社会公共利益与民众利益以及不同民众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社会管理中的重点问题。为此,一是要理性看待不同民众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社会分层是社会结构调整的必然结果。面对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要及时呼应,理性引导,不拖延不搁置,在矛盾协调中引导公众科学树立尊严、公正、法治等基本价值观念。二是完善社会管理中民意表达与协调机制。要最大限度地畅通社情民意渠道,了解民意、体现民意、保障民权,使社会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三是要坚持司法专业理性,以法治的方式合法、合理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权威,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当今社会纠纷增加是社会失范的表现,是规范化不够的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纠纷涌向法院、涌向信访的情形,这种情形反映了这样的社会现实:由于社会正在经历急剧的变迁,导致原有的规范体系逐步解体,新的规范体系逐步生成,人们在自行交涉协商中没有明确的规范参照。 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司法理性机能,在社会规范重构中确立司法专业理性对社会现象的解读作用,以维护司法公正的合法、合理手段,强化法治在社会共同体价值中的基础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