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恶意编造与传播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对社会和民众,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在监督开端便违法而行的传媒监督偏离了社会正轨,法律正道,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传媒监督过程中的传媒越位问题
司法活动受到传媒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标志;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平衡协调的关系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要求。然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传媒监督的积极活跃,传媒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与司法之间产生的冲突也开始日趋频繁[2]。 药家鑫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事件开始直到药家鑫被判死刑,传媒舆论监督始终如影随形。法院还未公开审判前,网络舆论中关于药家鑫“官二代”“富二代”等的身份流言就不胫而走,这样的传媒舆论挑动了公众情绪,瞬间一石激起千层浪,由传媒监督引导的“伐药”气焰一直燃烧到判决下达。司法审判难抵舆论重压,药家鑫的死刑难说与传媒的舆论监督无关。未审先判,过度判断是传媒监督的顽疾,这对司法独立具有严重的影响。
在审判未开始阶段传媒监督的抢先报道带去的舆论偏见具有先入为主的作用,把控着大众情绪,影响司法权威。在审判过程中,传媒监督制造的舆论倾向则会左右大众,施压法官,无形中干预法官审判,影响司法公正。还有对司法人员的不理智监督,也会影响司法审判。网民在对于李昌奎案的评论中涉及到对于云南高院法官及院长个人的负面评价,有人甚至说院长是法盲,因为在部分网民看来云南高院出现了大量罪行严重但又都并未被判处死刑的案例。这些对于法院及法官个人的不满都属于对司法能力本身的质疑。这些监督评论对李昌奎案的审判都具有媒介导向作用。在新媒体自由的评论平台上,传媒监督对法庭判决的否定批评或是对法官能力的质疑指责在近期常出现的涉及“二代”问题的重大案件上也有表现。社会公众舆论往往对官方持怀疑态度,认为他们和案件当事人同流合污,藏掖信息。由此传媒舆论与公共部门则形成了分歧沟壑,传媒监督的负面效应也让司法尊严日显脆弱。“叫兽”、“砖家”的调侃嘲讽称谓便是传媒监督引导下大众不满情绪的叫嚣表现。传媒监督在助推事态发展中的媒介越位是其与司法冲突的症结所在。邓玉娇事件中,网民对邓玉娇案的紧追不舍与愤愤不平,折射出对民众对于劣质官员的仇恨心理。猛烈的网络舆情使一起普通地方案件升级为举国关注的大案。邓玉娇最终免于刑事处罚,成为“被网络舆论拯救的人”这都是传媒监督的功劳。网络舆情和民意,在推动当代中国的司法活动趋于民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但稍有过度便成了操控司法,这是传媒监督应时刻斟酌的“适度”问题。还有2008年的梁丽案,在传媒监督的舆论压力下,让一件事实较为清楚的侵占案件最后不允追究。在如今法治社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应只是简单的口号。贺卫方先生曾提出,中国如此之大,记者再敏锐,再勇敢,能关注的东西也是十分有限,更何况还有一些报道所采用的方式甚至表达的观点都有相当严重的问题。因此他认为,媒体的监督不能超合理。明确传媒与司法交叉时各自实质性的权利与义务,各司其职,各尽本分是当前传媒监督与司法改革应面对的主要问题。
(三)传媒监督结束后无普法教育问题
传媒监督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带着千万受众的希冀努力解决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一切以利益为先的传媒监督总是为受众眼球而奔波,以制造舆论热点为目标。还有新媒体海量信息的特点造就了受众喜新厌旧的习惯。因此,每一桩舆论大事总会短时间内被另一个“新闻热点”所替代。但反思传媒监督的本质属性应是为大众利益。社会效益服务。作为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传媒监督所要担负起的是社会晴雨表,环境把脉者的角色。在社会法治化的历史洪流中,传媒监督更应扛起的是普法教育的航帆。司法掌舵,传媒扬帆,让社会主义的邮轮能乘风破浪向法治化行进。面对如今司法腐败,社会法治化仍很薄弱的现状,传媒监督更应积极发挥其普法功能。
“杨达才事件”在其被制裁后便无人问津;悬浮照片在官员被惩治后也无音讯;秦火火、周陆良等一批网络大谣落马后便无人提及。这些传媒监督的成功杰作来的快,闹得火,结束却显得那样虎头蛇尾。“各种门”后带给人们的是怎样的警示和劝诫,这是传媒监督更应追寻的问题。传媒监督的不是“事”而是“理”,只有遇事明理、事后反思才能以之为鉴。尤其是法治社会,传媒监督的普法功能应在每一次风平浪静后让受众领悟。只有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媒介素养才能实现传媒监督的最高效益。
二、传媒监督要与法同行
新媒体助推下的传媒监督是舆论的集合地,它对社会和谐的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市场利益诱惑,法治化薄弱的当下,传媒监督开端的违法侵权问题,监督过程中的干预司法,媒介越位问题以及监督结束后未能做到的普法教育问题都值得我们探索思考。在法治社会,一切社会生活都应逐步走上法治轨道,在传媒监督的权过程中贯彻法治思维,就是要在传媒监督的开始、过程及结束的三个阶段都嵌入法律规制,形成理性传媒监督,从而使传媒监督的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