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传媒监督中的法治思维问题探究
金锦花
【摘要】在新媒体空前活跃,司法制度相对滞后的当前社会,传媒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向前。但传媒监督在开端、过程、结束三阶段中分别出现的违法侵权、媒介越位、未能普法的问题具有明显的负面效应。在传媒监督中灌输法治思维是实现传媒监督价值最大化的必经之路。这要求传媒监督要做到监督开端,挖掘真实信息,打击网络谣言;监督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杜绝媒介越位;监督结束后,注重深度反思,积极普法宣传。
【关键词】传媒监督;网络谣言; 媒介越位; 普法宣传; 法治思维
在传媒政策逐步松绑与媒介技术迅猛发展的双重作用力下,拥有第四权力的新闻传播媒体的传媒监督力量日益膨胀。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下,大众权利意识、公民意识、参与意识也逐步提高,通过媒介监督、批评社会问题也已是生活常态。
如今,日臻成熟的新闻传播媒体对立法、司法、行政的制衡作用已相当显著。尤其在传媒政策已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主导及媒体蓬勃发展的当下,新闻传播媒体更加顺应市场需求,积极为受众利益奔波。媒介技术创造的自媒体世界,拓宽了受众的发声渠道。于是众声喧哗的新闻传播平台上共同利益驱使下的传媒监督强势袭来。传媒监督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公众参与意识、法治意识提高的表现。但在法治化仍不成熟的社会中,传媒监督过程中缺乏法治思维的灌输,一些违法侵权、媒介越位等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在传媒监督过程中贯彻法治思维是实现传媒理性监督的必要举措。
一、 传媒监督中的法律问题
传媒监督是人们借助新闻传播媒体对社会、党和政法以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1994年开办的《焦点访谈》通过媒体进行的舆论监督推动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进程。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监督从“表哥”杨达才到“房姐”翟家慧,从人大代表孙德江到正厅级干部雷政富,掀起了大众群体传媒监督的热潮。传媒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大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满足。但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市场经济却借助传媒政策宽松化及大众利益诉求欲打法律的擦边球。在法治化和市场经济尚未同步的当下,传媒的开端、过程及结束的三阶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违法侵权、媒介越位、普法不力的现象。
(一)传媒监督开端的违法侵权问题
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传媒一直深得大众信赖,它是普通大众表达心声、捍卫正义,争取权利的武器。随着媒介技术革新,互联网和移动接收终端开始普及,传媒监督的渠道多元化,舆论环境开放化。“杨达才事件”“雷政富事件”都一一印证了传媒监督具有敏锐的嗅觉,能及时发现问题,针砭时弊。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传媒监督却利用大众的信任在监督源头恶意捏造假新闻,人为制造传媒监督事件以便形成热点新闻博取大众眼球。传统媒体曾经就制造过“纸包子事件”。如今,网络的法律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网络监督的造假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网络爆料,是传媒监督最普遍的开端,在商业利益和“娱乐至死”的驱动下,传媒监督身陷网络谣言的泥潭。今年6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称,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的100件微博热点舆情案例中,出现谣言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随着微博等新媒体正成为日益重要的舆论场,它在开通言路、凝聚共识、利益表达等方面扮演了积极的角色。但与此同时,网络上众声喧哗、谣言四起带来的危害也早已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1]。
传媒监督揭露社会贪腐能净化官员队伍,提高政务效率,但传媒监督被网络捆绑,在监督开始时便让网络谣言先声夺人则后果可想而知。制造网络谣言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网络环境的和谐发展,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网络谣言常常牵扯到被造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问题。在传媒监督的开端就出现网络造谣这样的违法行为,这对传媒监督的权威性具有很大的削弱作用。2012年,傅学胜因炮制了《俄罗斯艳女门续集:中石化再曝非洲牛郎门》的造谣诽谤帖文,捏造某外资企业利用非洲“牛郎”色诱招标公司中石化一位女处长的信息并发布在网络。还有秦火火捏造的铁道部因动车事故向意大利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3000万欧元的微博。这义正言辞的站在群众角度对政府部门监督,让无数不明真相的群众信以为真。一时群情激奋,这样的假消息引起的事社会动荡,官民对立的恶果。还有2011年9月8日,秦火火发布微博称红十字会通过各地民政局发通知,要求各地单位企业职工按工作年限进行捐款。秦火火利用郭美美事件后,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度下降这一契机,再一次为红十字会雪上加霜。这样的恶意中伤对红十字会是致命一击。更是对社会和谐的极大破坏。传媒监督旨在为民请命,除去害群之马,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而网络造谣引起的传媒监督却是恶意挑拨,造谣者为一己之利,不惜造谣造势误导群众叛离公益,讨伐政府。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恶意编造与传播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对社会和民众,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在监督开端便违法而行的传媒监督偏离了社会正轨,法律正道,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传媒监督过程中的传媒越位问题
司法活动受到传媒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标志; 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平衡协调的关系也是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要求。然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传媒监督的积极活跃,传媒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与司法之间产生的冲突也开始日趋频繁[2]。
药家鑫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事件开始直到药家鑫被判死刑,传媒舆论监督始终如影随形。法院还未公开审判前,网络舆论中关于药家鑫“官二代”“富二代”等的身份流言就不胫而走,这样的传媒舆论挑动了公众情绪,瞬间一石激起千层浪,由传媒监督引导的“伐药”气焰一直燃烧到判决下达。司法审判难抵舆论重压,药家鑫的死刑难说与传媒的舆论监督无关。未审先判,过度判断是传媒监督的顽疾,这对司法独立具有严重的影响。
在审判未开始阶段传媒监督的抢先报道带去的舆论偏见具有先入为主的作用,把控着大众情绪,影响司法权威。在审判过程中,传媒监督制造的舆论倾向则会左右大众,施压法官,无形中干预法官审判,影响司法公正。还有对司法人员的不理智监督,也会影响司法审判。网民在对于李昌奎案的评论中涉及到对于云南高院法官及院长个人的负面评价,有人甚至说院长是法盲,因为在部分网民看来云南高院出现了大量罪行严重但又都并未被判处死刑的案例。这些对于法院及法官个人的不满都属于对司法能力本身的质疑。这些监督评论对李昌奎案的审判都具有媒介导向作用。在新媒体自由的评论平台上,传媒监督对法庭判决的否定批评或是对法官能力的质疑指责在近期常出现的涉及“二代”问题的重大案件上也有表现。社会公众舆论往往对官方持怀疑态度,认为他们和案件当事人同流合污,藏掖信息。由此传媒舆论与公共部门则形成了分歧沟壑,传媒监督的负面效应也让司法尊严日显脆弱。“叫兽”、“砖家”的调侃嘲讽称谓便是传媒监督引导下大众不满情绪的叫嚣表现。传媒监督在助推事态发展中的媒介越位是其与司法冲突的症结所在。邓玉娇事件中,网民对邓玉娇案的紧追不舍与愤愤不平,折射出对民众对于劣质官员的仇恨心理。猛烈的网络舆情使一起普通地方案件升级为举国关注的大案。邓玉娇最终免于刑事处罚,成为“被网络舆论拯救的人”这都是传媒监督的功劳。网络舆情和民意,在推动当代中国的司法活动趋于民主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但稍有过度便成了操控司法,这是传媒监督应时刻斟酌的“适度”问题。还有2008年的梁丽案,在传媒监督的舆论压力下,让一件事实较为清楚的侵占案件最后不允追究。在如今法治社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不应只是简单的口号。贺卫方先生曾提出,中国如此之大,记者再敏锐,再勇敢,能关注的东西也是十分有限,更何况还有一些报道所采用的方式甚至表达的观点都有相当严重的问题。因此他认为,媒体的监督不能超合理。明确传媒与司法交叉时各自实质性的权利与义务,各司其职,各尽本分是当前传媒监督与司法改革应面对的主要问题。
(三)传媒监督结束后无普法教育问题
传媒监督发现问题,揭露问题,带着千万受众的希冀努力解决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一切以利益为先的传媒监督总是为受众眼球而奔波,以制造舆论热点为目标。还有新媒体海量信息的特点造就了受众喜新厌旧的习惯。因此,每一桩舆论大事总会短时间内被另一个“新闻热点”所替代。但反思传媒监督的本质属性应是为大众利益。社会效益服务。作为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传媒监督所要担负起的是社会晴雨表,环境把脉者的角色。在社会法治化的历史洪流中,传媒监督更应扛起的是普法教育的航帆。司法掌舵,传媒扬帆,让社会主义的邮轮能乘风破浪向法治化行进。面对如今司法腐败,社会法治化仍很薄弱的现状,传媒监督更应积极发挥其普法功能。
“杨达才事件”在其被制裁后便无人问津;悬浮照片在官员被惩治后也无音讯;秦火火、周陆良等一批网络大谣落马后便无人提及。这些传媒监督的成功杰作来的快,闹得火,结束却显得那样虎头蛇尾。“各种门”后带给人们的是怎样的警示和劝诫,这是传媒监督更应追寻的问题。传媒监督的不是“事”而是“理”,只有遇事明理、事后反思才能以之为鉴。尤其是法治社会,传媒监督的普法功能应在每一次风平浪静后让受众领悟。只有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媒介素养才能实现传媒监督的最高效益。
二、传媒监督要与法同行
新媒体助推下的传媒监督是舆论的集合地,它对社会和谐的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市场利益诱惑,法治化薄弱的当下,传媒监督开端的违法侵权问题,监督过程中的干预司法,媒介越位问题以及监督结束后未能做到的普法教育问题都值得我们探索思考。在法治社会,一切社会生活都应逐步走上法治轨道,在传媒监督的权过程中贯彻法治思维,就是要在传媒监督的开始、过程及结束的三个阶段都嵌入法律规制,形成理性传媒监督,从而使传媒监督的价值最大化。
(一)传媒监督开端:挖掘真实信息,打击网络谣言
新媒体时代,传媒监督的主体已由新闻工作者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提高新闻工作者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媒介素养及灌输依法监督的思想意识对加强传媒监督的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监督开端信息的真实与否关系到传媒监督的后续工作,更关系到传媒监督这一公众权利的权威性。因此,在传媒监督开端做好依法监督,挖掘真实信息是所有媒体都必须遵循的规则。只有确保监督信息的真实才能继续对事件的善恶是非进行评价监督。尤其在灾难事件中,难民的受伤情绪更易被舆论煽风点火。此时的传媒监督更要谨言慎行。例如2013年余姚大水,村官背领导事件,当时大众义愤填膺,事后才发现只是两位官员朋友的一场玩笑。但却带来了群众声讨,官员被撤的后果。原本就是灾难关头,不实报道还要火上浇油,这样的传媒监督只会挑动大众不安情绪,激化社会矛盾,扰乱社会稳定。
面对近来网络造谣的嚣张气焰,依法监督除了要求各媒体切实做到新闻真实性原则,还要求国家有关机构能及时出台相应政策法规管理网络舆论监督,打击网络谣言。如德国出台了《电信服务法》、《防止对青少年有害信息传播法》等与网络言论问题相关的条款,直接适用于网络谣言的管制。日本是注重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家则通过行业协会发布防止谣言传播指令。法国的一些网民和记者自发成立了“停止传谣”等辟谣网站。通过借鉴国外的这些政府主导型、行业主导型或是社会主导型等几类网络谣言的措施,我国也积极开展网络审查,问责网络监管。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秦火火、周禄宝、傅学胜等一批网络大谣“落马”。媒体自身开始清醒的意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纷纷提出“不能让网络绑架媒体”的呐喊。但在市场经济的利益诱惑下还会有网络谣言的制造者执迷不悟,因此进一步的依法监督工作还应不断的改进加强。
(二)传媒监督过程:恪守职业道德,杜绝媒介越位
传媒监督过程中媒介越位的现象早已倍受争议,但传媒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形式正义上所起的实质性的推进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作为法学领域争锋相对的两大理论流派,前者强调结果,后者更关注程序。传媒监督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的同时促进了程序上的形式正义。但往往容易陷入主导司法审判的误区从而影响实质正义。在传媒监督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杜绝媒介越位是传媒监督的重要法则。
作为媒体人应不断提高自身媒介素养以及法律素质,在传媒监督过程中严格自律,防止出现对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公平审判权力的侵犯。加强传媒监督过程的合法性,除了传媒监督对自身的调控还可以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革来保护司法独立。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健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有利于推进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有利于增强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心理诉求。司法活动只有为社会所知悉,才能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并消除一部分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疑虑,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赖。因此,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避免媒介越位具有先发制人的功效。通过调整司法程序来化解传媒带给司法的不当影响也是我们该努力的方向。早期一些西方国家为了避免媒体报道影响司法独立,曾通过签发“限制令”来限制媒体报道,甚至通过“藐视法庭罪”对影响司法独立的媒体进行惩罚。这样的硬性手段也对防止传媒监督越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三)传媒监督结束:注重深度反思,积极普法宣传
传媒监督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真正掌握在大众手上的社会公器。通过传媒监督可以揭露公共部门的弊病,可以捍卫群众的利益,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细想每一次的传媒监督我们可以看到,微博爆料了贪腐官员雷政富,清洗的是重庆一个地区的政府问题;传媒拥护邓玉娇案件,实现的是邓玉娇一人的利益诉求;传媒监督李某某案件的审判全程,打击的是一个官二代问题。然而,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传媒监督不可能引导受众一一介入每一个事件。每一个事件的解决也不能只让大众看到了一个轻描淡写的结局。传媒监督还肩负着更深层次更重大的任务,那就是挖掘事件深度信息,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止步于事的传媒监督则太过肤浅。传媒监督要教化民众,维稳社会则应从每一个舆论大事中提取经验教训,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弘扬社会正义,保障社会成员利益,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而不是戛然而止,随波逐流。
深入药家鑫案传媒监督可以反思家庭教育问题,普法宣传交通肇事的法律常识。调查“雷政富案”则要进一步挖掘赵红霞与其他腐败官员千丝万缕的联系,彻查相关贪腐问题,普法宣传教育公职人员奉公守法。调查李某某案可以反思未成年犯罪问题。更可以延伸至如今城乡结合地区较为频繁的“亚犯罪”问题,探讨社会治安的深层症结。传媒监督的是事件背后的道德与法治,只有事后反思,弘扬道德正义,宣扬法治社会,才能达到传媒监督的本质属性目标!
三、 结语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依法建网、依法管网、依法用网是我国互联网事业发展的重要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加强政府的法规管理,互联网行业自律,重视网民的网德教育,逐步建立一个和谐的网络社区,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3]政策的号召以及现实的需要都要求我们要积极的把传媒监督与法治思维相融合。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正确的运用传媒监督,让传媒监督在开端、过程、结束三个阶段都能自律规范,合法合理!最终达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高度制衡,实现大众利益的保护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1]白红义《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遏制与新闻生产的底线》,《新闻实践》2013 年10月
[2] 曾 枫《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特征及重构》,《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7月第四期
[3] 马兵《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监督与引导反思》,《新闻世界》201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