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媒体操作失范间接促成法治共识
本案中,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从法律上应该受到特殊保护。因此,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处理中应该遵循特殊的规定。然而,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法律点上媒体的操作水平参差不齐。但值得庆幸的是,媒体的表现已经引起了媒体自身与专家、意见领袖们的注意。在讨论中,就媒体如何操作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渐渐达成了共识。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连同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和案卷封存制度,此案本有可能隔绝于公众视野。“其间的道理很浅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前,应推定其无罪,其隐私形象、品格等均受法律的保护。作为心志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嫌犯,更应该受到保护。和中国不少法律条文的命运一样,这条规定虽然被写进法律,却一直在沉睡。”[8] 媒体作为该条义务的重要主体,在相关报道的处理水平上却有待提高。诸多媒体以“新闻敏感”嗅出了该条新闻的重大新闻价值,大肆报道、炒作该案的种种细节。足以可见,媒体从业者对该条法律规定的漠视。媒体违背了相关的规定该受何处罚?我国的法律目前没有给出明确的解答。因此,违法的成本太低,媒体宁愿以身犯险换取关注度。
值得欣喜的是,在李天一案的报道中,已经有专家学者或媒体自身开始反思媒体的操作失范。尽管最终并未得出明确的结论或处罚相关媒体,但在此过程中,对于媒体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达成了共识。因此,媒体对于案件报道中的失范行为,也从间接促成了法治共识。
(三)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1、真实准确地传递信息
“大众传播往往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众,而是通过各种中介因素起作用,这些中介因素包括受众心理的原有倾向和选择过程、媒介自身条件以及舆论环境等。受众所处的社会、经济、意识形态环境构成一个无影无踪但又无处不在的‘场’,影响着他们对媒体信息的接受。”
[9]因而,受众并非应声而倒的靶子,具有独立意识和判断能力的受众需要真实而准确的信息。
在李天一事件中,从微博爆料起,各媒体纷纷跟进。其中,不仅包括网络媒体、都市报,还包括人民网、新华网等党媒。除了利用固定出版的平台追踪新闻,各家媒体积极利用微博等新媒体随时更新案件动态。通过真实准确的信息发布,案件涉及的法律争议点进入了受众的视野。在多方的讨论中,法律争议越来越明确,受众由此受了一次法治教育。
2、调用可利用资源适时引导舆论
共识的达成依赖公开的讨论。然而,放任自由地讨论常常走向弯路。权威消息源、意见领袖等在意见的公开市场中担当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新媒体环境中,以微博大V为代表的新一代意见领袖的传播力更是不可小觑。媒体引导舆论的职能有了新课题,即如何调用可利用的资源将问题的讨论引向法治化、理性化。
李天一事件中的女主角撤诉传闻和取保候审传闻便是例证。在所谓的知情人爆出女主角撤诉和李天一被取保候审的信息后,立即触动了网友的愤怒,并引发了病毒式的传播。不明真相,并缺乏法律知识的民众不能自主地、准确地对信息进行判断。令人欣慰的是,新闻媒体在此时求证于警方,并征询了律师。如《北京晚报》于2月26日发布的新闻《网传李天一案和解 警方:这是公诉,不是说撤诉就撤的》。文中采访对象包括律师、警方,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权威的信息源和法律条文是打破传言最有力的工具。新媒体中以律师、学者为代表的专业人士,也成为媒体可以调用的宝贵资源。媒体可以邀约相关人士,发布解读性消息。
3、以身作则地依法报道
正如前文所言,对于未成年人的报道,媒体理应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此次事件中,尽管有一部分媒体完全无视法律规定,不仅将李天一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还配有图片、视频等,但是,我们一部分有责任的媒体还是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报道。如人民网的报道《李双江之子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罪一案最迟下周被批捕》,其中人称均采用李双江之子或李某,且未配有图片。同时,在最初的新闻已经引起热议之时,很多媒体通过刊发评论文章等方式,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进行了反思和讨论。如《南方周末》刊发的《
少年L、L某、L姓男子现在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等。文中对于当前很多媒体的失范现象及其根源进行分析,并进行了反思。如此一来,媒体在凝聚未成年人保护这一法律常识上,再次为民众上了一堂普法课。
4、失范行为倒逼保障机制
法治的进步正式通过一次次的标志性事件而达成的。《南方周末》与孙志刚案便是里程碑式的一例。本次事件中,一些媒体对于李天一报道的失范再次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推至舆论浪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