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既然法治共识对当今社会意义重大,那么,达成法治共识的有效途径是什么呢?从社会共识形成的过程我们不难发现,社会意识的两端连接着权威机构和普通民众。在传统社会,上传下达的功能是由教育和宗教来承担的,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了大众传播的一项主要任务。正如拉斯韦尔的“三功能说”所论述的,媒体具有监视环境、协调社会的重要功能。媒体的大众传播可以确保把同样的信息内容和价值信念传达到社会的任何阶层和任何角落。媒体凝聚社会共识的中介自然就是刊发的新闻作品与其自身为社会带来的种种变革。就法治共识而言,案件新闻报道是最重要的法治传播平台。同时,媒体在处理案件报道过程中的表现,也时常成为洞察法治的案例。在此以广受关注的李天一案为例,探析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一)“李天一案”的多重指代
李天一,作为著名军旅歌唱家李双江之子,兼具了多重身份。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等标签均可以贴到这个未成年人身上。更为人关注的是,曾因2011年9月14日发生的打人事件而被教养的李天一,刚刚被解除劳教还不到半年。
李天一案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就是因为它的背后是权利、财富、名誉和法律的博弈。此前,一次又一次的类似事件曾不断地挑战着民众脆弱的神经。这类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理解风险社会的一个注解。风险社会的种种表征在此类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这里不仅有多元观点的碰撞和争鸣,也有各种潜规则和冠冕堂皇的理由构成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行为。一个个案常常演变成公共舆论宣泄社会焦虑的出口。
然而,此类事件更为深远的意义是,它们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节点。为何李天一们总能掀起全民关注,甚至引起网络世界的一次“狂欢”?原因就在于,民众对于法治监督的渴望与期盼。这一次权利、财富、名誉等标签史无前例地集中在了一个未成年人身上,事件最终何去何从?一方是拥有显赫背景的纨绔子弟,一方是激进甚至有网络暴力的民众,只有遵循法律的准绳。
(二)媒体“以案普法”促成法治共识
在李天一事件中,媒体的各种表现在凝聚法治共识中功不可没的作用。纵观不同媒体的种种报道,笔者试图梳理出媒体与民众在事件发展中共同追求法治共识的过程。最终,舆论走向理性,民众的法治思维再次得到巩固。更重要的是,按照法治方式处理的案件通过媒体展示在民众面前,为关注此案的人上了一次普法课。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媒体对本案中涉及的普法点进行详细报道的有如下几个:
1、强奸案能否由当事人撤诉
名为“杜歌微博”的网友在其微博中发帖称“‘内部透露’,女主角撤销控诉,已达成和解意向。”微博中还透露了和解的条件:“经李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的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进行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消息一出,引起网友疯狂转发。微博上的各种相关转载更是不计其数。
之后有媒体记者多方进行了解核实,侦查机关尚未收到双方达成和解的消息,也并未接到被害人提出撤销控诉的申请。记者采访各方律师也表示,轮奸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因此被害人是否申请撤销案件,并不能影响案件进展,“只能在审理阶段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则从轻或减轻判决的可能性较大。”我国刑诉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不认为是犯罪的”侦查机关才会撤销案件,“根据此前警方通报的情节来看,李某的情况应该不符合上述规定。
2、取保候审传闻
多名微博实名认证用户称,李某已被取保候审,现正在家中。对此,警方通过媒体证实取保候审为不实消息。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李某涉嫌强奸罪,同时又有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劣迹,应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3、收容教养算劣迹不算前科
2011年,李某曾因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一年,是否应称其有“前科”?对此,一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介绍,收容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应属有“劣迹”,但不算有“前科”。只有受过刑事处罚,才能称之为有“前科”。并且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种“劣迹”是不被计入个人档案的。该法官同时表示,虽然李某的收容教养经历不算是“前科”,但如果其这次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即使此前的事件只是“劣迹”,对他最终的量刑也会产生影响,“但这肯定要比有‘前科’产生的影响轻微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