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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佳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4:29 | 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崔文佳--风险社会中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2014年02月21日 10:47:00    来源: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
 风险社会中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基于“李天一案”的研究
崔文佳
【摘 要】 当前,社会关系愈发体现出多元、分裂的“风险社会”特征,传统治理手段时长捉襟见肘。扭转社会治理的困境,重新达成社会共识是必需的。然而,不同社会群体存在固有的藩篱,社会共识的达成必须是基于社会的最大公约。这份公约非法律莫属,因此,法治共识是社会共识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应该培养公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基于社会分工,新闻媒体是最为合适的凝聚法治共识的工具。从一系列受人关注的案件可以看出,媒体无论是以案说法式的教化,还是自身引起争议的失范报道,都会成为洞察法治建设的样本,促进法治共识的达成。
【关键词】风险社会;法治共识;媒体;一般机制
 
一、“风险社会”与当今中国
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系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是他提出的最为著名的概念之一。“风险社会是指这样一个时代,社会进步阴暗面越来越支配社会和政治。在风险社会中,怀疑与信任、安全与风险无法达成长期平衡,二者永远处于一种紧张状态,需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反思进行调适在这样的社会。”[1]总体而言,“风险社会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2]
风险社会为理解我国当代社会提供了重要视角,无疑也是反思高速转型的中国社会的可贵思想。“纵观中国社会,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分化日益严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整个社会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常态社会,社会风险与日俱增,传统的治理手段无法整合当代社会,社会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我国社会结构最为显著的特征可概况为: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日益显化,社会矛盾加剧导致阶层分化明显。”[3]这种“分裂”、“多元”与贝克定义的“不确定性”、“复杂”、“偶然”契合度颇高。因此,诸多特征表明中国已经走入“风险社会”。
 
二、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与法治共识
分裂、复杂、多元的风险社会带来了社会治理的困境。在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中,有一个概念特别值得重视,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个概念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治理形态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困境。“具体来说,这种‘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管现代社会的制度高度发达,关系紧密,几乎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对,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二是就人类环境来说,无法准确界定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各种治理主体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作为辩护之利器而进行‘有组织地不承担真正责任’的活动。”[4]
针对身处风险社会的当今中国,扭转“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窘境的必由之路就是找到有效的社会公约,重新建立起民众认可的社会共识。因为“社会要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下去,需要该社会成员对社会有一种‘共识’,即对存在的事物,重要的事物,正确与错误,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事物等等要有一致或接近的认识,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人们的判断和行动才会有共通的基础,社会生活才能实现协调。”[5]
以社会共识为行为准则,和谐社会就有了保障。究竟什么才能担当这份社会公约?作为现代社会的最大公约的法律,是一个最佳选择。由此即衍生出法治的概念。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6]法治对于处在风险社会的中国意义深远。“法治不仅是所有改革的有力保障,更是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的共识,必须长期坚持,而且应当成为我们党的基本执政方式,成为领导干部的思维方式。”[7]
 
三、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既然法治共识对当今社会意义重大,那么,达成法治共识的有效途径是什么呢?从社会共识形成的过程我们不难发现,社会意识的两端连接着权威机构和普通民众。在传统社会,上传下达的功能是由教育和宗教来承担的,而在现代社会则成了大众传播的一项主要任务。正如拉斯韦尔的“三功能说”所论述的,媒体具有监视环境、协调社会的重要功能。媒体的大众传播可以确保把同样的信息内容和价值信念传达到社会的任何阶层和任何角落。媒体凝聚社会共识的中介自然就是刊发的新闻作品与其自身为社会带来的种种变革。就法治共识而言,案件新闻报道是最重要的法治传播平台。同时,媒体在处理案件报道过程中的表现,也时常成为洞察法治的案例。在此以广受关注的李天一案为例,探析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一)“李天一案”的多重指代
李天一,作为著名军旅歌唱家李双江之子,兼具了多重身份。富二代、官二代、星二代等标签均可以贴到这个未成年人身上。更为人关注的是,曾因2011年9月14日发生的打人事件而被教养的李天一,刚刚被解除劳教还不到半年。
李天一案之所以如此引人关注,就是因为它的背后是权利、财富、名誉和法律的博弈。此前,一次又一次的类似事件曾不断地挑战着民众脆弱的神经。这类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理解风险社会的一个注解。风险社会的种种表征在此类事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这里不仅有多元观点的碰撞和争鸣,也有各种潜规则和冠冕堂皇的理由构成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行为。一个个案常常演变成公共舆论宣泄社会焦虑的出口。
然而,此类事件更为深远的意义是,它们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节点。为何李天一们总能掀起全民关注,甚至引起网络世界的一次“狂欢”?原因就在于,民众对于法治监督的渴望与期盼。这一次权利、财富、名誉等标签史无前例地集中在了一个未成年人身上,事件最终何去何从?一方是拥有显赫背景的纨绔子弟,一方是激进甚至有网络暴力的民众,只有遵循法律的准绳。
(二)媒体“以案普法”促成法治共识
在李天一事件中,媒体的各种表现在凝聚法治共识中功不可没的作用。纵观不同媒体的种种报道,笔者试图梳理出媒体与民众在事件发展中共同追求法治共识的过程。最终,舆论走向理性,民众的法治思维再次得到巩固。更重要的是,按照法治方式处理的案件通过媒体展示在民众面前,为关注此案的人上了一次普法课。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媒体对本案中涉及的普法点进行详细报道的有如下几个:
1、强奸案能否由当事人撤诉
名为“杜歌微博”的网友在其微博中发帖称“‘内部透露’,女主角撤销控诉,已达成和解意向。”微博中还透露了和解的条件:“经李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的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进行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消息一出,引起网友疯狂转发。微博上的各种相关转载更是不计其数。
之后有媒体记者多方进行了解核实,侦查机关尚未收到双方达成和解的消息,也并未接到被害人提出撤销控诉的申请。记者采访各方律师也表示,轮奸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因此被害人是否申请撤销案件,并不能影响案件进展,“只能在审理阶段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则从轻或减轻判决的可能性较大。”我国刑诉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以及不认为是犯罪的”侦查机关才会撤销案件,“根据此前警方通报的情节来看,李某的情况应该不符合上述规定。
 
2、取保候审传闻
多名微博实名认证用户称,李某已被取保候审,现正在家中。对此,警方通过媒体证实取保候审为不实消息。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李某涉嫌强奸罪,同时又有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劣迹,应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3、收容教养算劣迹不算前科
2011年,李某曾因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一年,是否应称其有“前科”?对此,一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官介绍,收容教养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应属有“劣迹”,但不算有“前科”。只有受过刑事处罚,才能称之为有“前科”。并且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种“劣迹”是不被计入个人档案的。该法官同时表示,虽然李某的收容教养经历不算是“前科”,但如果其这次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即使此前的事件只是“劣迹”,对他最终的量刑也会产生影响,“但这肯定要比有‘前科’产生的影响轻微得多。
(三)媒体操作失范间接促成法治共识
本案中,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从法律上应该受到特殊保护。因此,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处理中应该遵循特殊的规定。然而,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法律点上媒体的操作水平参差不齐。但值得庆幸的是,媒体的表现已经引起了媒体自身与专家、意见领袖们的注意。在讨论中,就媒体如何操作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渐渐达成了共识。
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连同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和案卷封存制度,此案本有可能隔绝于公众视野。“其间的道理很浅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前,应推定其无罪,其隐私形象、品格等均受法律的保护。作为心志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嫌犯,更应该受到保护。和中国不少法律条文的命运一样,这条规定虽然被写进法律,却一直在沉睡。”[8]
媒体作为该条义务的重要主体,在相关报道的处理水平上却有待提高。诸多媒体以“新闻敏感”嗅出了该条新闻的重大新闻价值,大肆报道、炒作该案的种种细节。足以可见,媒体从业者对该条法律规定的漠视。媒体违背了相关的规定该受何处罚?我国的法律目前没有给出明确的解答。因此,违法的成本太低,媒体宁愿以身犯险换取关注度。
值得欣喜的是,在李天一案的报道中,已经有专家学者或媒体自身开始反思媒体的操作失范。尽管最终并未得出明确的结论或处罚相关媒体,但在此过程中,对于媒体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达成了共识。因此,媒体对于案件报道中的失范行为,也从间接促成了法治共识。
(三)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
1、真实准确地传递信息
“大众传播往往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众,而是通过各种中介因素起作用,这些中介因素包括受众心理的原有倾向和选择过程、媒介自身条件以及舆论环境等。受众所处的社会、经济、意识形态环境构成一个无影无踪但又无处不在的‘场’,影响着他们对媒体信息的接受。”[9]因而,受众并非应声而倒的靶子,具有独立意识和判断能力的受众需要真实而准确的信息。
在李天一事件中,从微博爆料起,各媒体纷纷跟进。其中,不仅包括网络媒体、都市报,还包括人民网、新华网等党媒。除了利用固定出版的平台追踪新闻,各家媒体积极利用微博等新媒体随时更新案件动态。通过真实准确的信息发布,案件涉及的法律争议点进入了受众的视野。在多方的讨论中,法律争议越来越明确,受众由此受了一次法治教育。
 
2、调用可利用资源适时引导舆论
共识的达成依赖公开的讨论。然而,放任自由地讨论常常走向弯路。权威消息源、意见领袖等在意见的公开市场中担当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新媒体环境中,以微博大V为代表的新一代意见领袖的传播力更是不可小觑。媒体引导舆论的职能有了新课题,即如何调用可利用的资源将问题的讨论引向法治化、理性化。
李天一事件中的女主角撤诉传闻和取保候审传闻便是例证。在所谓的知情人爆出女主角撤诉和李天一被取保候审的信息后,立即触动了网友的愤怒,并引发了病毒式的传播。不明真相,并缺乏法律知识的民众不能自主地、准确地对信息进行判断。令人欣慰的是,新闻媒体在此时求证于警方,并征询了律师。如《北京晚报》于2月26日发布的新闻《网传李天一案和解 警方:这是公诉,不是说撤诉就撤的》。文中采访对象包括律师、警方,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权威的信息源和法律条文是打破传言最有力的工具。新媒体中以律师、学者为代表的专业人士,也成为媒体可以调用的宝贵资源。媒体可以邀约相关人士,发布解读性消息。
 
3、以身作则地依法报道
正如前文所言,对于未成年人的报道,媒体理应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此次事件中,尽管有一部分媒体完全无视法律规定,不仅将李天一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还配有图片、视频等,但是,我们一部分有责任的媒体还是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报道。如人民网的报道《李双江之子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罪一案最迟下周被批捕》,其中人称均采用李双江之子或李某,且未配有图片。同时,在最初的新闻已经引起热议之时,很多媒体通过刊发评论文章等方式,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进行了反思和讨论。如《南方周末》刊发的《少年L、L某、L姓男子现在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等。文中对于当前很多媒体的失范现象及其根源进行分析,并进行了反思。如此一来,媒体在凝聚未成年人保护这一法律常识上,再次为民众上了一堂普法课。
 
4、失范行为倒逼保障机制
法治的进步正式通过一次次的标志性事件而达成的。《南方周末》与孙志刚案便是里程碑式的一例。本次事件中,一些媒体对于李天一报道的失范再次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推至舆论浪尖。
“举目世界,法治先进之区的罚则分明:依据台湾地区和香港的法律,任何人只要发布了可以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就可能受到处罚。在台湾,罚款幅度在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香港的规定是,一万港元的罚款加六个月监禁。在法国,如果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侦查人员一旦泄露嫌疑人的信息,将因为泄露职业秘密而受刑事处罚。案件处于审前阶段时,如果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传播嫌犯照片,传播人将被科处10万法郎的罚款。”[10]然而,基于风险社会的中国国情,法律的底线似乎也没那么牢固。倘若没有稍许暴力的监督和公开,显赫的背景常常会成为干扰司法公正的有力工具。
因而,尽管当前的媒体报道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但一些媒体的反思与讨论仍值得欣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识正在渐渐形成,法治进程也不会一蹴而就。
 
结 语
借由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概念去理解当今的中国社会,会给我们更多的启发。日益多元而分裂的社会呼唤更有效的治理。然而,尽管现代社会的制度高度发达,关系紧密,几乎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对,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因而,当今的治理模式常常陷入窘境,贝克称其为“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
扭转风险社会的治理困境,法治是必由之路。然而,法治社会的建成绝非一朝一夕。法治社会首先依赖于法治共识的达成,具体而言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贯彻则要途径媒体,抵达最终的落脚点,也就是民众。
媒体如何凝聚法治共识?笔者选取了李天一案进行分析。颇具代表性的李天一案,不仅纠集了权利、财富、名誉等因素,而且身负“前科”。这一在风险社会中颇具典型意义的案件,背后是法治与人治的博弈。它的每一步进程,似乎都可以为风险社会进行注解。关注媒体在案件进展中的操作,笔者得出媒体凝聚法治共识的一般机制,媒体通过其本职功能,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通过真实准确地传播信息、适时地引导舆论等方式促使案件的法治要素普及受众。此外,媒体偶尔的失范,也将引发受众的讨论。在此过程中,以媒体的失范报道为案例,则从另一方面促进了法治内涵的传播。媒体的一正一反达成了自身凝聚法治共识的功能。
 
 
 
 
 
 
 
 
 
 
 
 
 
参考文献:
[2]周晖.道德危机事件中新闻媒体如何有效凝聚社会共识[J].新闻知识,2012(6):53
[3]庹继光.风险社会中的传媒监测功能及边界剖析[N].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203):159
[4]陈丽维.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分析及其预防[J].现代商业,2009(23):94
[5]马怀德.法治是未来改革发展的最大共识[J].法制资讯,2012(11):42
[6]刘华.凝聚改革的法治共识[N].文汇报,2012年12月12日
[7]孙旭培,胡素青.舆论监督与社会共识[N].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5-7:
[8]张小平.SARS与变法关于社会危机、社会共识与法律变革的法社会学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2):133-140
[9]尹岩.试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社会共识的一般机制[N].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5(6):27-33
[10]贝克,邓正来,沈国麟.风险社会与中国——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的对话[J].社会学研究,2010(5):208-230
 


[1]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552570.htm
[2] 庹继光:《风险社会中的传媒监测功能及边界剖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7月,第203期,第159页
[3] 陈丽维:《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分析及其预防》,现代商业,2009年第23期
[4] MBA百科:http://wiki.mbalib.com/wiki/风险社会
[5]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view/770469.htm
[6]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3982.htm
[7] 马怀德:《法治是未来改革发展的最大共识》,法制资讯,2012年第11期第42页
[9] 周晖:《道德危机事件中新闻媒体如何有效凝聚社会共识》,新闻知识,2012年第6期,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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