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坚持立修并重,既重视制定新法,积极谋划和推动出台新的立法项目,抓紧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特别是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制定;又加快涉及重大体制调整、重大制度改革、有关方面反映问题突出的法律修改,体现了新征程上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对完善法律体系的预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所列立法项目共130件,比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多出十多件,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制定32件、修改47件);第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51件(制定28件、修改23件),上述两类项目中,制定法律60件、修改法律70件,占比分别约为46%、54%;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及时开展的相关立法、修法项目作出兜底性安排。这其中基础性、综合性的新立法项目,包括国家发展规划法、国有资产法、对外关系法、能源法、电信法、交通运输法、海洋法等,这些立法项目的制定出台,对于引领推动相关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完成好立法规划所确定的立法项目任务,在立新法修旧法的形式上,总结过往的实践经验,总结反食品浪费法等专项立法的有益经验,要注重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聚焦特定领域和具体问题,化繁为简,加快立法步伐,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需要几条就定几条,重在管用,使立法更细、更准、更实,切实提高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精准性、时效性。实践中法律修改方式不断拓展,既有对法律的全面修订,也有对法律部分条文的修正;既可以对单个法律进行修改,也可以对多个法律同类相同条款进行打包修改,为根据实际需要加快修改效率提供了重要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典编纂工作。”②新时代新征程,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开展法典编纂,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系统集成全面深化改革成果的内在要求,是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具有重大影响和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统筹立改废释纂”,将法典编纂列为一种立法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十四届全国人大在法典编纂方面要有新进展新突破。立法规划编制中,将法典编纂作为一个重大课题,专门研究论证。各方面提出的法典编纂项目比较多,经综合比较研究,生态环境领域开展法典编纂条件比较成熟,同时又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列明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
法律清理是集中、主动、批量解决法律体系内部不和谐不统一不适应问题的重要方式,立法规划对适时开展法律清理作了安排,以更好地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与时俱进。要建立制度化的法律清理机制,明确启动条件和清理标准,适时启动法律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和定期全面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已不符合实际、不适应需要的法律规定,并带动其他层次法规的清理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除法律这个主干外,还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和层面。要准确把握不同层次立法权限和功能定位,发挥各方面的立法积极性主动性,处理好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处理好创制性立法与实施性立法的关系,协同推进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彰显法律体系整体优势。法律出台后,应加强督促力度,完善法律配套规定出台机制,保证及时出台,防止久拖不决、滞后落伍等问题,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以及法律清理,既是促进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手段,也是不断提升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重要途径。要落实合宪性审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的要求,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形成制度闭环和倒逼机制,保持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作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5页。
②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10月13日),载《求是》2022年第5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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