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www.chinaxwjd.cn

中国舆情法治网

   活动公告

中外学者会香江 纵论中国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5:53:11 | 1211 次浏览 | 分享到:


  另外,钱宏达还提出到“司法透明指数”,他表示,信息公开不能仅仅局限为行政机构。党政机关与司法部门的信息也应公开。而且,对于司法部门信息公开的评估,也应有第三方来进行评判。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正群教授在研讨会上发言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中国新闻监督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正群教授表示,目前在中国内地,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该《条例》只是行政指令,还没有成为正式的法理,这是当前需要推进和追求的目标。 

    赵正群指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正在经历着“从权利保障”到治理方式创新的嬗变。当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总是被突出论述为保障以知情权为代表的基本人权与监督控制以国家权利为代表的公权力的滥用。可以将其简称为“保权和控权”价值。但时至2013年,特别是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之后,政府信息公开支付已经被给予了一种新的价值和功能——其正在成为中国的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方式。 

 赵正群表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趋势可以总结为:从中央政府、最高法院、中纪委到作为事业单位的证监会,再到作为社会团体的环保、记协等,无不把信息公开作为推进国家法制,实现社会“善治”,“良治”的重要方式。赵正群说,可见,《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此言并非空话。 

    另外,赵正群还指出了当前信息公开所面临的挑战。一,理念陈旧,以安全,保密优先。二,立法迟缓,信息公开立法还没有被列入到新的国家立法规划中去。三,实施与救济机制有待完善,实施《条例》的主管机关没有年度报告,乡镇一级也没有被纳入考核的范围。而在司法救济中,虽然最高法院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规定,在自2010年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至今尚无一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性案例发布。 

    最后,赵正群表示,在中国现行体系中,“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最有生命力的制度,其原因在于这项制度既有官方的大力推动,又有公民的积极参与。”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中美人文交流基地执行副主任余万里在研讨会上发言

    专题研讨最后,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中美人文交流基地执行副主任余万里对此场研讨进行了简要地小结。他表示,信息公开核心的问题是权力问题。而政治学对权力的看法是现实主义的看法,即认为权力是不会自我限制的,而是一定会自动寻求寻租的。而且,信息经济学也认为,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财富的根源。然而,“这些东西都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从政治学研究的角度出来,就现阶段中国的权力结构而言,想要限制公权力,不是那么容易。”余万里说,“如要乐观一些,可以说,信息公开不仅是党和政府主动要做的,而且也有不少公民在积极地参与。另外,随着信息公开程度的提高,公民的参与程度也变高。” 

   本次《中美关系、信息公开与治理:中国内政与外交政策热点问题的思考》研讨会是由北京大学传播与文化研究所、北京大学全球治理研究中心与香港国际战略研究会共同主办的。大会共包括四个子议题:“国际潮流与本土实践”、“信息政策如何影响国际关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以及“政策面临的挑战”。
[ 责任编辑: ]

   媒体公信

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