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抓小偷是履行义务还是见义勇为?公安机关安保队员夜斗匪徒不幸遇害是否当评见义勇为……如今,这些困扰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问题将在湖北武汉消逝。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审议批准了新修订的《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扩大见义勇为适用范围,明确见义勇为英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并设专章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待遇、医疗救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1998年,武汉市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地方性法规。根据原法规,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非履行职务的情形过于宽泛,导致在有些见义勇为的认定上存在困难,不利于调动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将“非履行职务”限定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对见义勇为的界定更加准确,适用范围也进一步扩展。
据介绍,对保安人员、公安机关安保队员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原法规将其视为“约定行为”,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但是根据新修订的条例,他们虽然与用人单位签了约,并领取了一定的报酬,但其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认定。
除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更加明确外,这部被网友称为“史上最全”的见义勇为保护条例还明确指出:见义勇为人员或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亲属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武汉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城市轨道交通,游览本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交门票费。因见义勇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将纳入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