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以代购名义发售假货或者真假掺卖的现象时有发生。
2018年,苏州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化妆品案,查获假冒名牌化妆品15万件,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一瓶5mL假名牌香水进价在6元左右,经过组合包装后卖给下家为50元,下家再以代购的名义卖给普通消费者,最高可以卖到200元。
对于通过代购买到假货的情况,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如果是消费者委托专门从事代购业务的个人或企业代购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可以根据委托协议要求代购人或代购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代购人或代购企业存在明显过错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购人或代购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吴迪看来,代购大多以网络为交易信息沟通的媒介,消费者把货款支付给代购商后,由于没有信用机制对代购者进行约束,容易产生代购者收钱并不履行代购合同的情况,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吴迪说,即使双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完成交易,也会产生资金被挪用或未经授权资金被划拨的风险。
代购货源渠道多元 跨境或涉税务问题
今年27岁的秦朗在上学时就开始断断续续试水代购业务,起初多是依靠在国外的朋友帮忙购买,而他在国内负责客源和发货。
研究生毕业之后,因为找到的工作还算清闲,加之积累了一些美容顾问资源,他开始向国内专柜代购转型,月销售额超过30万元。
据秦朗介绍,作为一名代购,他的货源来自多个渠道:一部分从品牌线下专柜以商场活动价进行采购;一部分通过品牌的国内代理商进行采购,同时他自己也是几个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只有极小部分依然通过朋友在国外采购;此外,他有时还会通过国内免税店购买一些优惠商品。
秦朗说,目前,出于疫情防控原因,境外物品通关时间比之前长很多,加之海关抽检、个人免税额度限制、离岛免税政策趋严等变化,他现在的货源主要是从专柜和品牌代理商处采购。
他直言,在海关税务问题上,一些代购无疑是处在“灰色地带”的。“无论是从国外免税店采购之后,运到我国香港再清关至内地进行销售的大代购或者刷货团队,还是‘人肉’背货或者直接走国际物流通关的小代购,都有走私的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代购和税务问题、走私问题挂钩的并不在少数。2021年10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化妆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偷逃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4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徐某某经与他人通谋,采用在机场免税店采购、不向海关申报偷运出海关监管区或选走无申报通道等方式走私涉案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吴迪告诉记者,比较传统的代购,如委托出国的朋友代为购买奶粉等,之后再带入境内,通过海关的时候,依照规定需要对携带物品进行申报。根据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的54号公告,个人携带自用物品免征税的额度降低为5000元。
吴迪称,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超出额度标准的部分没有进行申报,就很可能会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等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携带应申报关税的货物进入境内的时候,偷逃应缴税额情节严重的行为会被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之规定,作为职业的代购卖家,要达到10万元的逃税额是轻而易举的,所以非常容易中招,触犯该罪。
监管力度有待强化 法律规范仍须完善
售卖假货、涉嫌走私……日渐庞大的代购群体背后为何存在如此多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陈音江认为,目前代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跨境代购方面:部分代购人员抱着打法律“擦边球”的侥幸心理,通过伪报、瞒报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由于进出境人员日趋频繁,缉查范围、数量都很大,所以缉查难度也很大;不排除个别代购主体为了谋取更多经济利益,故意代购或发售假冒伪劣产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海外代购假货多,实际上有些代购根本没出过国,是在国内发售假货。从事职业代购的个人也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属于电商经营者。根据电商法规定,对零星小额交易进行了豁免,但是究竟什么算零星小额,目前还没有细则,希望出台法规予以明确。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代购行为,吴迪认为,未来我国仍需加强对其监督管理,如出台专门法律强化电商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义务,完善海外代购中的信息披露、海外代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以及消费者的权利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