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物权法实施后,抵押权实现新规定基本未得到适用。参见王松、张媛媛:“抵押权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兼议抵押权实现非诉讼执行程序的规则设计”,载《执行工作指导》2009年第1辑。
[10] 刘智慧主编:《中国物权法解释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68页。
[11] 高圣平:《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
[12] 肖建国、陈文涛:“论抵押权实现的非讼程序构建”,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3]《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前引[12],肖建国、陈文涛文。
[15] 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1页。
[16] 白绿铉编译:“韩国民事执行法”,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4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页。
[17] 对于质权,第893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拍卖质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对于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准用质权的规定。”第72条规定:“民法所定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担保物权人声请拍卖担保物事件,由拍卖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18] 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9页。
[19] 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载《法学》2010年第1期。
[20] 朱亚平、朱琴梅:“担保物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实现”,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23期。
[21] 根据《物权法》第202条规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
[22] 如台湾地区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通过异议之诉等程序解决。参见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载《法学》2010年第1期。
[23]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67页。台湾地区“民法”与“司法”实务即采取这种方法,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无效、已撤销,或债权已清偿或其他事由之存在,以阻止抵押权之实行,而仅得由其另行起诉,以资救济”。载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9页。
[24] 许世宦:“非讼事件法修正后程序保障之新课题”,载《月旦法学杂志社》2005年第125期,转引自高圣平:《物权法语担保法:对比分析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页。
[25]《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26] 前引[12],肖建国、陈文涛文。
[27] 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8条规定。
[ 责任编辑:陈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