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一般性条款中对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其他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审判组织构成、审理期限等。对于未尽事宜,可以准用民事诉讼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如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救济: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一)裁定驳回的救济
担保物权实现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民事诉讼法》第179、197条赋予了权利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讼争程序解决。此处的管辖权法院是否应当由受理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不妥,为防止当事人恶意提起担保物权实现之诉规避管辖,应当由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主合同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二)准许裁定的救济
对于依法裁定执行的案件,担保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何寻求救济。根据执行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执行行为本身的异议,包括执行程序、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处理。第二,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法律关系提出实质性争议,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未成就甚至案外人对担保物主张实体权利,担保人、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制度处理。执行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予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如果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由当事人通过讼争程序解决实体争议。也有观点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建议,交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7]该条规定较为笼统,此处的审查程序究竟是诉讼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审查结果如何向当事人明示都没有明确。笔者认为,非讼程序作出的执行裁定并不具有既判力,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属于实体争议,应当允许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根据执行机构对异议处理情况的不同,分成两种情形,一是中止执行裁定,应由权利人提起,请求确认实体权利。二是驳回异议裁定,由异议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停止对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但提起异议之诉并不当然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避免担保人滥用诉权使得担保物权实现非讼程序被架空。提起异议之诉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欲达到中止执行的目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担保。执行异议之诉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双方实体争议及财产能否执行一并处理,彻底化解纠纷。
根据以上论述,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可以用以下图表来表示:
非讼程序是聚合了各种非讼事件的审理程序,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其程序的快捷、便利和经济的特点。鉴于担保物权非争议性的权利属性,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降低了权利实现成本,便于权利人及时实现债权,有利于资金的流动周转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然,权利人享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选择权,其可以根据争议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非讼程序或诉讼程序实现物权请求权,符合民诉法权利保障机制的立法初衷。在非讼程序中,针对担保人提出的实体异议,应参考诉讼法理作出必要的审查判断,既保护了担保人提出主张的权利,也避免担保人异议减损非讼程序的实效。在程序设计上兼顾对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诉权的保护,赋予了当事人适时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注:
[1]《担保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担保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第8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3]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页。
[4]有观点认为依拍卖、变卖即是请求法院将担保物交由有关单位予以拍卖、变卖。参见董开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原理与条文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
[5]有观点认为依法拍卖、变卖无需取得出质人或债务人的同意。参见毛亚敏:《担保法轮》,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203页。
[6]《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 梁慧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8]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219条第2款、第220条第1款、第236条第1款和第237条对质权、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