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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4-08 11:44:42 | 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田文昌: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4年09月10日 18:21:26    来源:华夏时报
对于吴英是否涉嫌犯罪,其罪行是否足以构成死罪,需要从法律专业的层面进行辨析,这样才有助于引导社会舆论向理性的方向发展,对民间金融、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也有莫大的助益。因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被业界誉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田文昌律师。
  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记者: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角度,您认为客观认识吴英犯罪的主要关键点在哪里?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死罪?
  田文昌:目前,舆论上普遍认为是不该判死刑,但对她是否已构成集资诈骗似乎没有更多的关注。我认为她不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前提的,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础上又还有非法占有目的,把钱挥霍了,那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高院有司法解释,从这个案子来看,应当说没有理由认定她是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可以算算账,她一共集资7个多亿,还了一大半,还有3亿多没还。且不说她有没有偿还能力,假定她没有偿还能力,就能说她是非法占有吗?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集资款主要用于个人挥霍的可以说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吴英将所借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买包,有600万元用于请客吃饭,属于个人挥霍,但其中400万只占集资总额的0.5%,而且加起来总共才1000万元,仅占总集资额的百分之一点多。那么,根据这个比例你能说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吗?司法解释里有“主要”这两个字,1%—2%总不能说主要吧。所以很明显,根据这个比例认定她是非法占有罪理由不充分。
  其次,再来看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规定的也很清楚,主要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去非法集资,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而吴英只是向11个人借高利贷,而且这11个人是特定的,她多数都认识,还有两个是她公司的高管。我认为11个人应当理解为特定的少数人,而且这11个人其实就是地下钱庄,就是高利贷的放贷人。那么如果轻易地把向11个人借高利贷的行为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国该有多少个这样的事情?这是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不好,渠道不畅,许多中小企业都借高利贷。现在向11个人借高利贷就被定罪,而且是死罪,这是非常可怕的。
  其三,有观点认为,因为这11个人在向多数人非法集资,所以吴英也是非法集资。那么举个简单例子,我们向银行借贷,而银行的钱都是从成千上亿个储户吸收来的。从法律关系上讲我们应当对谁负责?你从银行里贷了款,储户能直接找你来要钱吗?你能直接对储户负责吗?
  法律上有个因果关系的规则,刑法上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因果关系链条不能无限延伸,只能在一个因果链条之内来研究因果关系,不能搞间接因果关系。
  比如一个人撞伤了另一个人,被撞伤的人因为医疗事故又非正常死亡了,而其母亲因为失去孩子又哭瞎了眼睛,其小孩因为无人照顾又生病致残了……你能说那个人既犯了交通肇事罪,又构成过失杀人罪和伤害罪了吗?把这些责任都算到他头上能行吗?显然是不可以的。从法律关系来讲,我不能隔山打炮,超越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去追究责任。所以,其他11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不等于吴英也当然构成此罪,除非他们有共谋,形成共犯关系。那几个人向他人集资,与吴英向那几个人借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
  因此,讨论吴英的行为有四个关键点:第一,如有罪该不该杀?
  第二,如果有罪,是什么罪,是不是集资诈骗罪?
  第三,如果不是集资诈骗罪能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四,那11个人是非法吸存,能不能说吴英也是非法吸存,吴英要不要对那11个人的储户负责任?
  如果我们分析透彻了以上四个层面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认定吴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值得研究的。
  吴英的行为只是在市场经济环境比较混乱、法制不够健全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定的现象,应当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为好。
  记者:如果吴英存在犯罪行为,是不是也应该是单位行为?
  田文昌:是很典型的单位行为,吴英在办公司,借钱也是以公司名义借的。有司法解释认为,对于以犯罪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应作为个人来对待。但吴英的情况并非如此,她成立那么多公司建立那么多店铺,而且又都设在当地,也确实在经营。如果说都是以犯罪为目的而成立的,恐怕是过于牵强了。
  记者:吴英在监狱里检举过几个官员,有立功表现,这个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是减轻情节?
  田文昌: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不承认她是立功,是认为她是在交代自己行贿的罪行,而交待自己罪行本身不算是立功。对于必要共犯来说,这个观点没有错,因为必要共犯是二人必然同时有罪,所以,认罪与揭发同案是一回事。但是行贿与受贿不是必要共犯,它是对合犯,就是行贿和受贿的双方可以都构成犯罪,也可以只有一方构成犯罪,而并非双方必然同时有罪。因为受贿者只要谋取利益就构成犯罪,而行贿一方则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大部分行贿受贿的案件中,行贿人大部分是不够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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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