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任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
(五)不适合担任内核机构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内核机构成员工作原则】内核机构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核程序
第一节 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主办券商召开内核会议前,应对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应由内核专员担任。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工作】内核专员应根据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特征制定现场核查计划,通过实地察看、访谈等方式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风险,对重点问题予以关注。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报告】内核专员应当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并提交内核会议。现场核查报告是现场核查工作的总结性文件,内核专员应当在现场核查报告中如实地进行分析、判断。
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现场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报告出具时间;
(二)现场核查概述,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核查事项及核查方法;
(三)现场核查工作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工作文件存档】内核专员应制作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并由主办券商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现场核查工作底稿作为推荐文件附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场核查计划;
(二)现场核查记录,如访谈记录、底稿查验记录、现场查看记录及图片资料、中介机构交流备忘录等;
(三)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节 内核会议
第十八条 【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经内核专员确认后,项目小组可向内核机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
第十九条 【内核会议人员】内核会议须七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名,且由推荐业务部门人员兼任的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内核机构成员回避】内核机构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内核:
(一)担任该项目小组成员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
(三)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内核机构成员自律要求】内核机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自律要求: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以审慎态度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审核工作底稿】内核会议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推荐文件和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制作审核工作底稿并签名。
审核工作底稿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起止日期、发现的问题、建议补充调查核实的事项以及对推荐挂牌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核会议审核意见】内核会议应在成员中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及行业专家各一名分别对项目小组中的财务会计事项调查人员、法律事项调查人员及行业分析师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核,分别在其工作底稿中发表独立的审核意见,提交内核会议。
第二十四条 【内核专员列席要求】内核专员应当出席内核会议,向内核会议汇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员列席要求】项目小组成员应当列席内核会议,向内核会议汇报尽职调查情况和需提请关注的事项,回答质询。
第二十六条 【内核会议形式】内核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内核机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出席内核会议,发表独立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的内核会议成员应委托他人出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独立制作的审核工作底稿。每次会议委托他人出席的内核会议成员,不得超过应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内核会议表决】内核会议应对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均为赞成票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内核会议记录】主办券商应对内核会议过程形成记录,在内核会议表决的基础上形成内核意见。内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内核机构成员名单和投票记录。内核会议成员均应在内核意见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项目推荐条件】主办券商应根据内核会议意见,决定是否向全国股转公司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决定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报告。
第四章 自律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监管措施及违规处理总原则】全国股转公司对主办券商及其内核机构成员实施自律监管。主办券商及其内核机构成员的行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特别监管事项】主办券商及其内核机构成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形对其采取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文件、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情形严重的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主办券商从事推荐业务;并视情节轻重,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尽职调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审核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二)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工作底稿、审核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唆使、协助或参与公司推荐业务部门、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