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申请挂牌公司干扰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五)内核机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主办券商及其内核机构成员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认为理由成立,全国股转公司应当予以采纳:
(一)申请挂牌公司或其高管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主办券商及内核机构成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申请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主办券商及内核机构成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主办券商、内核机构成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解释主体】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