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城东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市小商品批发市场三期二楼D-165号郑庆收的库房内查获无合法进货手续的“海飞丝”、“飘柔”洗发水710瓶、“舒肤佳”香皂2448块、“碧浪”、“汰渍”洗衣粉264袋。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上述5种商品后以正品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21735.6元。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香坝子火锅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15年1月13日,西宁市城中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香坝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宣传开展的“每桌均赠送价值50元午餐券,50万话费免费赠送(送完为止)”圣诞元旦惠动全城活动,其实是当事人以每张10元的价格从一名推销员手中购得面值50元的第三方网络电话卡20张对外发放。至案发时为止,当事人对就餐的消费者实际只发放了18张网络电话卡,价值180元,剩余2张已自行销毁。当事人在附赠式销售活动中虚假夸大附赠商品的数额价值,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意愿,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十、农资销售未履行索票索证法定义务案
2015年3月16日,民和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汪树青销售的从甘肃省临夏市购进的“美盛二铵”、“三环二铵”、“宁夏尿素”,农药“氟乐灵”、“燕麦畏”等农资商品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发票及农资商品质量检验报告,货值总额10万元。为保障农资安全,把好农资商品进货关,《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对当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证法定义务销售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