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到医院看病,“拍片子”通常是常规检查之一,但是,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环境是否安全却没有引起人们的更多关注。作为监管部门,环保部与卫计委为此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开展辐射监测;两部门还要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据两部门介绍,我国有关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不少,其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此均有明确要求。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环保部及卫计委要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开展辐射监测(亦称检测,下同),同时,各级环保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其辐射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门指出,其所要求的“辐射监测”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医用辐射场所定期进行的监测活动,监测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承担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两部门说,具备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开展其医用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进行辐射监测。
对于如何监测,两部门也给予明确,即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但要避免重复监测。
两部门要求,各级环境保护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依法落实其辐射场所的安全责任,并引导各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