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把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作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为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引,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四川省广元市两级法院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府院联动为桥梁,以实质解纷为归宿,不仅致力于权益保障和定分止争,更着眼于治理升级,在秦巴山区的层峦叠嶂中,探索出从“被动应诉”到“主动纠错”、从“程序空转”到“案结事了”、从“末端裁判”到“源头预防”的立体化路径,实现了行政审判的三重“嬗变”,绘就了一幅官民和谐、政通人和的基层法治美好图景。
制度破冰:从“被动应诉”到“主动纠错”
过去,行政审判时常面临一个难题:有时撤销一个存在微小瑕疵的行政行为,未必能解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还可能影响公共利益与行政效率;而维持该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还可能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如何突破这“两难”境地?
广元法院的答案是:推动建立违法行政行为主动纠错容错免责机制,变司法“单兵监督”为执法司法协同共治。2024年11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出台《广元市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自纠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行政机关主动、规范纠错提供了制度依据;在全市法院设置8个行政复议窗口,联合市司法局成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推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无缝衔接,进一步形成了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
《办法》的出台,是广元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四川省范围内系统性开展行政行为自纠工作的较早探索,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鼓励行政机关先行化解、自行纠正”工作要求的基层响应。《办法》要求党委、政府加强对行政行为自纠工作的领导,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自纠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适用情形以及实施程序,更关键的是建立了正向激励机制以确保自纠机制的实施。
2024年12月,在一起市场准入许可纠纷中,某县法院在立案阶段发现案件争议焦点明确、法律瑕疵较小,存在通过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而快速化解的可能,于是依据《办法》精神,引导企业优先申请行政复议,同时通过府院联动平台向涉事部门发送《行政行为自纠建议函》。
收到建议后,涉事部门迅速启动内部审查,在复议程序中主动纠错,与企业和解。一场潜在的行政诉讼尚未开庭便消弭于无形。
“感谢法院的建议和企业的反馈,这帮助我们及时发现了工作中的疏漏。”该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沟通中表示。
企业负责人对结果非常满意:“原本以为要打一场‘持久战’,没想到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联动,问题在复议阶段就快速、彻底地解决了。行政行为自纠,展现了法治的进步和政府的担当,让我们企业切实感受到了营商环境的优化。”
《办法》并非凭空而来,其基础是多年来不断夯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实质化府院联动两项制度。前者,确保人民群众“告官能见官”,也让“关键少数”亲身感受程序价值。后者,则凝聚了法院与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优于被动败诉”的深度共识,有效压实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体责任。
正如广元市司法局局长李城所言:“主动纠错不是‘示弱’,而是行政机关自我完善的法治担当。纠正的是瑕疵,但立起来的是公信。”
自《办法》出台以来,全市法院已有效引导行政机关在10余起案件中主动纠错,既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保全了政府的公信力,生动诠释了“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法治内涵。
实质化解: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
“我们白纸黑字签的投资协议,前三期都执行得好好的,怎么到了第四期就要收费?”2024年冬天,某公司负责人带着一摞厚厚的材料与一肚子委屈,来到某区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
时间回溯至2010年5月。为吸引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经开区管委会与该公司签订某综合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多期建设,前三期均顺利完成,管委会依约未收取任何配套费。
变故发生在2022年。当公司启动项目第四期建设,并按惯例向管委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却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答复。“政策环境在不断调整,全额减免的依据确实需要重新评估。”管委会也有顾虑。就这样,一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政纠纷,让某公司与某管委会对簿公堂。
为维护政策的刚性,也守护企业的信心,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向企业解析政策变化的客观性,对管委会则强调承诺作出的严肃性,努力在合法性框架内寻求公益与私益的最佳平衡点。
一次次沟通、一轮轮协商,法官的专业和耐心一点点弥合着分歧。最终,双方各退一步:管委会同意退还130余万元,企业自愿放弃剩余部分,款项已于2025年底结清。
这是广元法院将调解贯穿始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一个缩影。全市法院着力改变“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局面,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作为核心追求,系统性构建起“三层过滤、精准施策”的纠纷化解网络。
第一层:坚持全域调解,实现对话消解。树立调解优先工作导向,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搭建“圆桌对话”平台,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协调,推动官民双方从“对抗”走向“对话”。
第二层:落实一案一策,实现攻坚拔寨。对重大敏感案件,要抓住环节、人物、时机这三个关键,聚焦争议产生的决策、执法关键节点,打破部门壁垒,推动实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