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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健身课遇伤病退卡竟要扣总费用的35%?法院判了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08-26 11:34:20 | 3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08-26 11:34:20 法治日报

  合议庭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经与经营者协商不成,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因自身身体不适确实不再适宜继续履行涉案私教课程协议,有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故原告的解约行为系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丁宁说。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在丁宁看来,实践中,不少健身机构的会员协议中都有“身体健康原因仅能暂停课程”等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使得消费者退款权利难以保障,也制约了健身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裁判明确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属于健身消费合同的基础条件,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要求解约系具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不应适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她说。

  判决生效后,××体育很快履行了判决义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王先生说,他们在法院判决后不再采用此前的经营方式,而是按照体育馆收费标准按次收费。

  “公正司法,让我心里暖暖的。”陈女士在与记者道别时说,“预付式消费很常见,格式条款很普遍,消费者要理性消费、谨慎消费,权益受损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今年7月,本案获评2024年度上海法院涉民生典型案例之一。(记者 陈磊 余东明 周斌 张海燕 本报见习记者 王宇翔)

  【法官笔记】

  用法院裁判回应和指引预付式消费

  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双方在庭上剑拔弩张、观点激烈交锋。

  健身机构说:“合同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着违约条款,你自己也签字确认了,我们扣违约金合法合理!”

  消费者陈女士也不退让:“我身体情况不允许继续健身了,有医院的诊断证明。我才锻炼了1个多月,总共才消费了8000多元,你们就要扣我3万元违约金,简直是抢钱!”

  双方讲得确实都有些道理。第一次庭审过后,我内心也十分纠结和犹豫,一方面,消费者因身体健康原因要求解约,实难认定为违约;另一方面,合同条款确有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也予以了加黑提示,难以直接否认该条款的效力。

  当我静下心来仔细整理案情,并对预付式消费实践中的多发、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调研后,发现本案集中折射出了消费者“办卡容易退卡难”的问题。实践中,许多健身机构的会员协议中有“身体健康原因仅能暂停课程”“退款必须经健身房同意”“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特别是消费者具有疾病等不宜继续健身等正当情形时仍需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后才能退款,使得消费者退款权利难以保障,也制约了健身行业的健康发展,该类问题亟须法院裁判的回应和指引。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为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遭受不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开了合法解约的一扇窗,我想,在健身类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就应被定性为该类合同的基础条件,当这一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健身服务的情形下,应当赋予消费者解约权。同时,涉案违约条款应被解读为消费者主观违约、恶意违约行为,不应包括消费者因客观履约不能而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故本案中陈女士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健身机构主动履行了退款义务,陈女士的合法退款权利得到了足额兑现。我希望通过这个小小的判决,能让消费者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感受到司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决心和坚实的行动力。(丁宁 作者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法律不强人所难更不强人所“伤”

  【专家点评】

  预付式消费模式从财务、客户关系、市场营销和运营等多个维度为企业赋能,有其商业合理性,但天然存在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现象,消费者承担了资金沉淀和商家违约的双重风险。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民法典中情势变更、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在个案中平衡了商家与消费者的权益,为处理同类案件树立了方法论、价值观等方面的标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展现了穿透合同文本的司法智慧,实现了法律效果。该判决精准适用了“情势变更”原则,将消费者突发的严重疾病(腰椎间盘突出)认定为合同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深刻阐释了“身体健康”是健身服务这类人身属性极强合同的履行根基。同时,对格式条款进行了“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指出商家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旨在约束消费者的主观任意违约,但不适用于因健康恶化等客观、非过错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实现了倾斜保护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判决合同履行不得以消费者“健康权”受损为代价的价值判断,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宣告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更不强人所“伤”的理念。判决对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进行了正本清源,有效阻止了商家在无实际损失情况下,利用格式条款不当获利,确保了个案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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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