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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总则编是全面理解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起点

来源:法治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5-07-08 16:30:13 | 3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5-07-08 16:30:13 来源:法治网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设置了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编和附则。

总则编分为9章,共143条。作为草案的开篇之作和“总纲”,其意义不仅在于统摄各分编、避免立法重复,更在于构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逻辑内核,为各分编提供立法依据,确保法典体系逻辑统一。因此,准确把握总则编的内容和特点是全面理解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起点。

提纲挈领统领法典草案各编

在全球可持续发展转型和重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背景下,总则编不仅要为分编提供逻辑基础,更要通过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体系创新、制度创新,回应全球性挑战。

此次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原则上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用性制度规范,如生态环境领域规划、标准、监测、影响评价、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等,均提炼归纳在总则编中规定。

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也编纂进总则编,并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的内容。

此外,总则编积极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各方面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法典的实践性。

提炼归纳基础性综合性规范

从内容上看,总则编提炼和归纳了生态环境领域普遍适用的基础制度和综合性规范。

总则编第一章明确“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立法目标,强调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权益。同时,规定生态环境定义与适用范围,明确法典适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确立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基本原则;明确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的责任,强化国际合作义务。此外,还首次以法典形式设立全国生态日,取代原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日”的规定。

总则编第二章和第九章整合河湖长制、林长制、跨区域联合保护等创新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和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大监督等制度,确保监管实效;规定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明确保障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监督等。

总则编第二章至第八章,对监督管理制度作出规定。主要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大监督、生态环境司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的保护与修复、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体系以及区域流域保护、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现场检查、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等。重点制度包括构建生态环境规划体系,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统筹生态空间布局;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基准制定和监测网络建设,强化数据共享与信息公开;完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规定财政补偿、横向补偿、市场补偿等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流程,明确监测预警、应急联动等责任。

总则编第八章主要规定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采购、金融、产业等保障措施。

构建抽象性开放性规则体系

总则编的一大特点,是通过运用把被提取和抽象的一般性内容汇总在一起的“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构建兼具抽象性与开放性的基本规则体系,其功能涵盖统领性、通用性、实践性、适应性四大维度。

作为法典的“总纲”,总则编的首要功能就是统领法典并为法典外的相关立法提供价值判断标准。一方面,通过“基本规定”章确立生态环境法典的宪法依据、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为分编提供价值导向与逻辑起点。另一方面,通过从各分编具体规范中抽象出共同规则,形成总则统领分则、分则细化总则的逻辑链条,既以一般条款协调分编关系,也为未来社会变化预留解释空间,避免法典僵化,保持法典的适应性与扩展性。

从内容上看,总则编主要运用法律关系建构方法,抽象出能够运用于整个法典的法律关系基本要素,以减少条文重复、提升立法效率。同时,通过领域整合,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行为统一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范畴,形成“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生产发展”的协同格局;通过方法整合,形成多元共治体系,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以统一判断标准方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促进纳入一部法律文件,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国家目标。

具有价值引领回应关切作用

总则编承担着以体系化整合与前瞻性布局,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从“问题应对型”分散立法转变为“制度引领型”系统立法的重任。可以说,总则编的价值导向决定着法典编纂目标能否实现。

总则编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写入立法目的,并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贯穿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主线。同时,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总则,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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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