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会提出一些相关要求和规定,但无法涵盖劳动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因此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以此来细化一些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事项。用人单位也可以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合同。”王天玉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雇员工的前提是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同时满足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向劳动者公示这三大基本要件。
从实际工作中来看,王天玉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基本不会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主要问题出在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上。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对此,王天玉指出,企业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但必须坚持民主立规,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样也有助于员工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