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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中院召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法治中国网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04-16 17:14:29 | 559 次浏览 | 分享到:
长治中院召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4年04月16日 17:14:29 来源:法治中国网


案例二:家暴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在家中多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同时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在到王某单位吵闹等多种方式对王某进行骚扰和威胁。王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对陈某进行了教育、警告,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陈某仍屡教不改,频繁施暴和骚扰,王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的申请,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记录和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与派出所、医院等机构联系核实后,能够认定申请人王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故在第一时间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法院在向陈某送达裁定的同时向其告知,如其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可以单独申请,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时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家庭弱势群体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体现了法院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立场。

案例三:夫妻之间应当履行婚内扶养义务

基本案情:胡某与申某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开始,胡某出现四肢无力等症状,2022年4月被诊断为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俗称“渐冻症”),而申某自2022年1月起就以要求离婚等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支付婚内扶养费。

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胡某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需长期服药维持治疗。因此,法院根据胡某的实际需要,结合申某的收入及给付能力,判决申某向胡某每月支付扶养费3500元。

典型意义: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还可以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本案依法维护了婚内丧失劳动能力一方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和谐、互助的家庭观念。

案例四: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充分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郭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郭某与张某于2011年结婚,2012年生育女儿张小某。郭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同时两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郭某与张某均长期在外打工,目前张小某就读于某寄宿制小学。

法院认为:离婚时,抚养权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由于张小某已满8周岁,该案承办人员特意着便装前往学校与张小某单独见面,以轻松的聊天方式征求孩子的意见。最后该案根据张小某的真实意愿,判决张小某跟随母亲生活。

典型意义:父母的感情也许有变质的时候,但亲情的纽带永远不会断,解开子女的心结以及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抚养权问题的关键。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判断和认知能力,本案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充分征求孩子的意见,更好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教育费用的权利

基本案情:原告小杨的母亲宋某与被告杨某于2016年调解离婚,约定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小杨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宋某一直独立抚养小杨。2022年9月,小杨被某私立高中录取,宋某向该校交纳了2022年、2023年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共计7万余元。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承担教育费3.5万元,另查明,小阳起诉时已满18周岁。

法院认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杨某抗辩小杨已满十八周岁,不应再支付抚养费,但小杨现就读于高中阶段,还不能独立生活,故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教育费3.5万元。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尚在校就读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小杨虽已满18周岁,但尚就读高中,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该判决为子女创造了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利用长辈身份性侵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害人钱某某(2001年出生)的姑父。自2010年夏天至2017年秋天,被害人钱某某读小学三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期间,赵某某违背钱某某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钱某某家中、赵某某家中以及赵某某送钱某某上学所驾驶的私家车上多次强行与被害人钱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加害钱某某亲属相胁迫阻止其告发。另在2016年1月至2017年秋,赵某某在钱某某家中多次借机强行抚摸被害人钱某某胸部、大腿、外阴,进行猥亵。由于遭受赵某某性侵害,钱某某多次自伤,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威胁、引诱为手段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的姑父,长达七年的强奸、猥亵行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生理造成极大危害,被害人甚至产生自伤行为和自杀倾向,属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依法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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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