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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机构关店前还在鼓动家长交费 专家:教培机构此类行为或涉诈骗罪

来源: | 作者:杨松 | 发布时间: 2024-04-12 07:01:27 | 3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的教培机构可能会说,消费者并没有主动询问门店的经营情况,自己并没有‘欺骗’消费者。实际上,欺骗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通过明示的举动欺骗,也可以是通过默示的举动欺骗。教培机构只要不作为、不主动告知消费者自身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单纯地维持消费者已有的认识错误便属于欺骗,可认定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骗取钱财的客观特征。”王剑波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志钢认为,客户预先充值或先行交费购买教培服务,实质上是与教培经营者签订了服务合同,这种以大幅度优惠方式快速获得交费或续费的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罪名,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应优先适用,如果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也可以考虑适用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按照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2万元以上的,即达到入罪门槛。

  张志钢说,在此类纠纷中,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也不宜将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经济纠纷作为犯罪来处理,因为确有因经营不善而被迫闭店的情形,如果门店经营者承认债务且许诺延期支付,应按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政策法律与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认为,如果由于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存在公司人员非法宣传、收取大额学费后随即进行转移,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挪用预付学费款项的情形,则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对于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形式非法占有、使用家长所交纳预付学费的,应当责令其退还相关费用。”蔡海龙说。

  完善收费监管制度

  资金进入监管账户

  在受访专家看来,问题的核心是预付费,解决问题的主要出路则在于完善预收费监管制度,以保护预付费的消费者。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解释,所谓预付式消费,通常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资金,然后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对于经营者来讲,通过预付费融通了资金、锁定了客源;对于消费者来说,则获得一定实惠,降低了消费成本。

  实践中,校外培训机构普遍采用先付费后服务的消费模式,“双减”以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倒闭导致消费者报课费用无法退回,更有甚者“卷钱跑路”。“双减”以来,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一些地方也出台相关规定。

  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对预付费消费模式的合同订立、违约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

  蔡海龙认为,相比于政策法规,当前比较薄弱的环节是行政执法。一些地方未能将培训机构全面纳入监管平台,一些地方对培训机构的不合理收费没有进行有效监管,还有一些地方对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对培训机构提取资金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说,还存在对相关涉事教培机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诉讼成本高和执行难等问题,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

  陈音江介绍,其实目前各地已经出台相关规定,比如像教育培训类的收费,一次性收费不能超过3个月,课时不能超过60个等,但规定落实得并不好。“要把这种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需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经营者存在的经营风险,马上督促整改;要建立一种预付费安全保障机制,将资金放在银行托管账号上,不能让经营风险都由消费者承担。”

  周详认为,普通的消费者并不能够直接判断商业经营风险,因此需要通过预防来解决。一方面,家长要理性消费,在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费用,尽量减少预付费对家庭经济产生的压力;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需要通过分析相关投诉或其他信息反映出来的机构经营状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蔡海龙呼吁,接下来要加强和改进对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的监督。一方面要实现监管平台对培训机构的全面覆盖,另一方面要增加培训机构收费管理的频次密度,确保收费全部进入监管账户。为强化对资金的监管,可以适度提高监管资金比例,严格资金提取的规范程序,依法追究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在蔡海龙看来,还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公示对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对培训机构“跑路”查无下落的,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将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置于整个社会的有效监督中。此外,还应强化对涉事教培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等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音江建议,要扎紧预付费消费模式“法治篱笆”,特别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建立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我国亟待在广泛调研预付式消费实践和汲取有关部门或地方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国家层面专项立法,或通过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卡单位资格、发卡方式、发卡数量和金额、资金监管等内容,为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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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