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兰
“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习近平总书记用“大块头”与“小快灵”的语言形象描述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形式。相对于立法结构完整、调整内容广泛的“大块头”立法,“小快灵”立法的立法形式简单,立法难度低,立法速度快,并能有效提高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立法。问题导向要求以解决问题为根本,多做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少做与问题关联不大的,不做与问题无关的。在立法中,问题导向要求立法项目要准,要准确对应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规则设计要科学,要能有效破解对应的问题。针对问题立法,不但要找准问题“面”,还要找准症结“点”。通过总结执行法律法规过程中的阻碍、空白、争议等“顽疾”,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集中的问题、矛盾突出的问题入手,把握住制约发展的关键环节,深挖根源、找准症结、对症下药。通过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科学设计制度措施,使立法成为公平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公器,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进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精准立法,要求立法方向要把准,立法位阶要定准,立法问题要找准,法规内容要精细,立法实务要精密。“小快灵”式立法正是以解决问题为目标,选取小切口,针对具体问题设计精准规范,靶向效应更加明显。
化繁为简,针对重点问题立法。当前,新技术、新业态大量涌现,新矛盾、新问题不断产生,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步伐,立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的法,以解决眼下迫切的问题。这就要求化繁为简,把握主要矛盾,有重点地解决问题。新时代立法任务日益繁重,越是复杂的立法要求,越要简易思维寻找简便易行、彰显实效的工作方法。当前,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呈现出具体化、微观化的变化趋势,虽然有上位法和各级政策的保障,但由于细化设计不足,有的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需要更加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一些立法项目特别是地方立法涵盖范围不能过大,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要稳扎稳打,循序渐进,抓住立法的重点领域,并以重点领域的重点问题为导向,锚定问题中的重点难点,设计精准有效的法律法规,达到点对点靶向治疗的目标。“小快灵”立法可以采用简易立法体例,选取矛盾的一个小切口,选取急需解决的一个或几个重点问题,开展单项立法,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制定几条,这能够有效降低立法难度,加快立法速度,提升立法效果。虽然“小快灵”式立法不能涵盖整体,但着眼微观,能够有效处理具体矛盾。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立法。“小快灵”立法的一个体现就是地方立法的丰富,即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确立适宜的立法体例,针对各地亟待解决的问题设计规则。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很大,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往往不能满足地方差别化治理的需要,地方治理迫切需要更加细化的制度安排,以及能够及时回应新诉求的法律规范。这就要求地方立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设计出解决问题的制度方案,实现科学的、高质量立法,使地方立法务实、管用,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法规是否准确把握了当前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是否与社会实际状况、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政府管理的重点等相吻合,是衡量法规项目必要性和急需性的重要标准。这就要求地方立法要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处理好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将立法重点放在本地特有的、实践中矛盾较突出的问题上。对上位法已规定的、实践中争议较少的可以不再涉及,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物。
提高效率,高质量立法。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立法效率与立法质量一并成为各级立法工作的要求和标准,立法进入提质提速提效的快车道。立法效率主要是通过立法效果与立法成本的比例,来评估立法目的实现程度。它强调以最小的立法成本获取最大的立法收益。影响立法效率的因素包括立法成本、立法效益、立法数量、立法质量和立法需求等方面。高效率的立法就是立法资源消耗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法律供给与法律需求相匹配,并能被普遍遵守的法律。“小快灵”立法反映了此种效率要求,这种立法形式立法切口往往较小、立法项目的范围也较小,所以立法速度快,可操作性一般也较强。
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更精准、更及时的法律供给,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的数量已经十分可观,但从结构上看,宏观性立法供给充足,但针对社会最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可操作的、创新性立法则相对短缺。“小快灵”式立法避开了“大块头”式立法的供需矛盾,立足于微观规范供给不足的现实状况,以小视角、小体量、灵活快速的立法形式,聚焦问题,强化操作与执行,以低成本、高效益及数量优势,有利于实现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协调性。